本网讯(金毅) 8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春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春临的外甥聂华胜与李娟相识谈婚。不久聂华胜、李娟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2013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八)下午,被告人谢春临、聂华胜、聂华胜父母、姑父葛军等人来到李娟父亲李海生家索讨彩礼,并协商谈判解决此事。双方家人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谢春临用石块将李娟的叔叔李帮生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帮生伤势为重伤甲级。开庭以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李帮生等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李帮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了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春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纠纷引发的突发性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本次打斗双方人员均损伤,被害人方也有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