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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撞上豪华车被判赔偿上百万
发布时间:2013-08-28 14:30:19


    本网讯(付建国 程宇)  喝酒驾车虽未构成罪驾,但却撞上正在等待放行信号的他人高档豪华车,致使高档车损失上百万,车主要求赔偿上百万,能否获得相应支持?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平安财险大庆支公司赔偿原告孙力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李胜赔偿原告孙力车辆损失1089277元、拖车费13000元、鉴定费24069元,合计1126346元。

    2012年10月1日晚上21时许,被告李胜酒后驾驶一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世纪大道铁人灯岗公路处,遇正在等等放行灯的纪洪驾驶原告孙力所有的玛莎拉蒂牌总裁型小型客车头西尾东,结果两车尾随相撞,致使车辆损坏,被告李胜、案外人纪洪以及该玛莎拉蒂牌总裁型小型客车内乘车人原告孙力受伤。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为被告李胜负事故全部责任,纪洪无责任。此后,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处委托市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损失金额为1091277元,鉴定费为24069元。原告先行垫付了鉴定费24069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孙力将车送至北京4S店维修,花费拖车费13000元。被告李胜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现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胜及平安财险大庆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拖车费及鉴定费共计1128346元。

    在诉讼中,被告李胜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但对原告主张的鉴定时间、过程以及鉴定的修车费用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仅认为自己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胜酒后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尾随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其主观存在重大过错,此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所有的玛莎拉蒂轿车损失,经市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鉴定车辆损失金额为1091277元,该鉴定意见系交警部门委托有车辆损失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作出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胜对此虽有异议,但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反驳,因此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李胜对原告主张的拖车费13000元及鉴定费24069元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综上,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车辆损失、拖车费及鉴定费三项,共计1128346元。因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平安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李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上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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