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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客车行车途中遭碰刮侧翻获赔27万多元
发布时间:2013-08-30 10:15:57
本网讯(谭金玉 蒋金竹) 一四川长途客车行车途径广西南丹县与另一客车会车时遭碰刮失控侧翻,造成车上旅客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原告原告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获赔270352.7元。 2012年5月21日,邵红驾驶被告海南海汽运输客运分公司所有的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由海南省海口市搭载旅客驶往重庆开县,6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南丹县国道210线2646公里加300米处时遇对向由原告驾驶员冯东驾驶的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也行驶至该处,双方会车时邵红驾驶的琼A20xxx号车发生侧滑甩尾,造成车辆左侧尾部与冯东驾驶的川Z03xxx号车左侧车体发生碰刮,导致两车双双失控驶出车道西侧路外,侧翻在路外排水沟内,造成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41人及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车上人员40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5月28日,南丹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邵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员冯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车上乘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其车上受伤人员支付医疗费共计70 967.14元,并支付一次性补偿款共计80 520元。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修理费为99 150元。原告赔偿松树一株1 000元、支付施救费9 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5 000及住宿费2 200元。 另查明,被告海南海汽运输客运分公司为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海南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122 000元、车辆损失险315 000元及商业第三责任险100万元;原告为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洪雅支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14 700 000元及机动车损失保险455 9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12年5月2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41人及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车上人员40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丹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邵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员冯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车上乘客无责任。各方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应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海南海汽运输客运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海南分公司在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应项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再由被告人保财险洪雅支公司在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对应项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海南海汽运输客运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故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12 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医疗费42 677元、修理费69 405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在机动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医疗费5 487元; 四、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修理费8 323.50元; 五、由被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际客运分公司赔偿原告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医疗费8 9620.20元、修理费13 595元、停运损失费30 800元、施救费6 300元、松树赔偿7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及住宿费5 040元; 六、驳回原告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78——7282920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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