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超群) 8月1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贩养吸的贩卖毒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今年三月初,刚从外地打工回高安,年仅22岁的李辉通过朋友认识了外号叫“阿飞”(身份不详)的年轻人。双方熟识之后,李辉得知“阿飞”有路子能搞到毒品,于是,在外打工不慎染上毒品的李辉动起了贩卖毒品的念头。从今年三月至案发,“阿飞”先后三次从樟树带毒品过来高安交给李辉,在2013年3月27日至4月3日期间,李辉先后七次将毒品卖给高安的吸毒人员。2013年4月4日凌晨,高安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高安一宾馆房间内抓获李辉及在场的吸毒人员王雷,从宾馆房间缴获毒品冰毒2小包、1小管,麻果2粒,在王雷身上缴获毒品冰毒2小包,麻果3粒、1小管。由王雷带领在李辉租住的出租屋内缴获毒品冰毒24包、麻果4粒、电子秤3台及包装袋若干。经鉴定:在宾馆房间缴获的毒品冰毒净重0.933克、麻果净重0.189克;在出租屋缴获的毒品冰毒净重11.354克、麻果净重0.382克;从王雷身上缴获的毒品冰毒净重0.814克、麻果净重0.309克。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981克,且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辉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且其尚能自愿认罪,对被告人李辉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