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盛承) 广西资源县二男子因朋友喝醉酒,想吸食毒品解酒,就为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并出资到宾馆开房与朋友一同吸,近日,广西资源县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荣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粟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胡荣涛、粟剑与李达、戴胜武、胡志荣在广西资源县中峰乡枫木村吃晚饭时得知蒋樟权(已另案处理)在资源县城喝醉酒,想吸食毒品解酒,于是驾车到资源县城玩。到达资源县城后,被告人胡荣涛以自己的身份进行登记,由被告人粟剑出钱在双龙宾馆开得302号房间。开好房间后,被告人胡荣涛打电话约蒋樟权在双龙宾馆对面的金隆宾馆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胡荣涛告诉蒋樟权等三人已经在双龙宾馆开了302号房间。蒋樟权、蒋斌、梁唐清就到县城十字街夜宵摊处吃宵夜。被告人胡荣涛拿着粟剑、李达两人给的300元钱(其中粟剑从戴胜武钱包中拿了200元,李达100元)就出去联系和购买冰毒。蒋樟权、蒋斌、梁唐清在吃完宵夜后就到双龙宾馆302号房间找被告人胡荣涛。被告人粟剑等人就告知蒋樟权、蒋斌、梁唐清说:“胡荣涛出去买东西(毒品)去了,你在这等一下,马上回来。”被告人胡荣涛买回冰毒后与粟剑、蒋樟权、蒋斌、梁唐清等人在302号房间共同吸食。2012年12月1日1时30分许,资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对资源县双龙宾馆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胡荣涛、粟剑等八人在该宾馆302号房间内吸食毒品,民警立即将胡荣涛、粟剑等八人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少量冰毒疑似物及吸食冰毒工具一套。后经对302号房间被抓获的八人(胡荣涛、粟剑、李达、戴胜武、蒋樟权、胡志荣、梁唐清、蒋斌)做尿样苯丙胺类项目检测,八人的检验结果都显示为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荣涛、粟剑到宾馆开房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荣涛、粟剑在资源县中峰乡枫木村吃饭时已知道蒋樟权要吸食毒品,之后到资源县城双龙宾馆开房并购买毒品给蒋樟权等在宾馆房间吸食,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特征,二被告人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荣涛负责联系并购买冰毒,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粟剑起次要作用。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二人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