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精神病患者伤人被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3-08-08 15:54:16
本网讯(李高程)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依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2013)田强决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故意伤害他人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吴秀平进行强制医疗。 吴秀平,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2013年2月14日19时许,吴秀平无故持刀将路过自家门前的本屯人吴某砍伤,后又将赶来救人的吴某某砍伤。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和吴某某的伤为轻伤。公安机关依法对吴秀平进行刑事拘留。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秀平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3年4月24日,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吴秀平患有精神病,实施暴力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依法作出前述决定书。公安机关亦已将吴秀平送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据悉,该案在该县及整个百色市均属首例。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