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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借款15万不还 法院一朝判决全返
发布时间:2013-08-08 11:36:44


    本网讯(任自强)  因贪图高额利息,竟连续六次借给朋友一共15万元。当向朋友讨要时,遭遇种种托词,遭遇讨债难,才终于明白要拿起法律的武器。8月6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张青峰返还原告谢水敏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

    从2000年8月28日到2005年6月16日,谢水敏借给张青峰150000元,每次出具借据1支,利率大多约定为月息15‰。经过多次催要,2008年2月5日,张青峰向谢水敏出具还款计划1份,承诺将借款150000元分三次还清,并拟了还款期限。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2011年5月28日,张青峰向谢水敏出具保证书1份,于2011年8月30日前若未将借款付清,自愿将杨村种子站全部财产按市场价格划归贷款人,但同样也没有执行。谢水敏为此将张青峰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青峰辩称原告提供的城市信用社的借款借据均不属实,这些借款借据原本均是空白纸并未填写内容,是原告让张青峰签字,其余内容均不是张青峰填写。2008年8月28日借原告现金30000元、2000年9月26日借款20000元均属实,但此款已于2004年偿还。2005年6月16日出具借据张青峰并未得到此款,是对2004年2月12日的借款重新换的手续,当时与原告个人关系很好,轻信原告,未将原欠据收回。2004年2月12日、2005年6月16日欠据中利息15‰及2011年5月28日保证书中“和利息”三个字均是原告添加的。保证书并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还款计划内容不属实,此计划是被告喝醉酒时在原告诱导下书写。2006年已偿付6000元,现尚欠本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青峰通过立借据、打收条的方式,从2000年8月28日至2005年6月16日分六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张青峰未按合同及还款计划的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于支持。被告张青峰辩称借据及收到条上的字不是自己写的,手印不是自己按的,并对原告提交证据的书写笔迹及捺印申请鉴定,但被告张青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指定的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对被告张青峰的辩解理由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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