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 徐卫) 童装老板言而无信,收了定金又不供货,还想以“定金已全用于家庭生活”推卸责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吕小云、甘绍凯偿还26000元给原告彭权勇;被告吕小云、甘绍凯应向原告彭权勇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5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
被告吕小云、甘绍凯是夫妻关系,经营一家童装厂。2012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吕小云订购童装,并向被告吕小云支付了订购童装的定金26000元,当时,被告吕小云还出具了协议一份给原告收执,协议载明:“收到彭权勇交来订购童装衣服的定金¥26000元(贰万陆仟元),在2012年5月30日前衣服一定要交到彭权勇手上,三天内如果超过2012年5月30日没有衣服交到彭权某手上,立刻退回¥26000元给彭权勇,如果超过三天,即2012年6月4日前彭权勇没有收到退回的钱¥26000元,本人就算违约,愿赔违约金26000元钱给彭权勇。”此后,被告吕小云即未提供童装给原告,也未退还26000元给原告,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吕小云购买童装,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吕小云在收到原告支付的订购童装的定金后,理应按时向原告提供童装,但被告吕小云至今未向原告提供童装,也未退还定金26000元给原告,该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请求的违约金26000元明显过高,庭审中被告吕小云也提出要求降低,即违约金应从2012年6月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因该笔债务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