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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封闭治疗期间摔伤,谁该为此担责
作者:邱青霞   发布时间:2013-08-07 09:17:57


    【案情】

    原告郑某系精神病患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母亲黄某于2012年1月10日将其送到被告江西省横峰县精神病医院处进行住院封闭治疗。2012年3月25日原告母亲接到被告处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原告前几天在医院摔伤伤口严重了,通知其与工作人员共同送往横峰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黄某怒不可止,指责医院不负责任,为何受伤当天不送治,造成伤口恶化,双方发生冲突,在横峰县人民医院治疗完毕后原告被直接接回了老家。为此,2013年7月10日,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72969.77元。

    【分歧】

    精神病医院不同于其他的综合性医院,其采用的治疗方式通常为全封闭式治疗,如若患者在医院非因医疗服务像本案中摔伤的情况下,医院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母将其送至被告处封闭治疗时,此时被告对原告负有监护责任,必须做到完全保护义务,一旦原告在被告处发生意外,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主要为患者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机构,并非因患者住院封闭治疗就转移监护责任,其只须为患者创造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和尽到相当的管理职责即可,而对于非因医疗原因致伤的情况下,只应承担与因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80%为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精神病医院不同于其他综合性医院,其往往采用全托封闭式治疗。精神病患者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往往不具备照顾自身的能力,发生意外应该是可预见的,医院应该配备专门的护理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防止精神病人受到伤害。

    另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精神病院应当比照学校等机构,对患者也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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