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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玩弄枪支走火死亡,家属能否索精神赔偿
作者: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3-08-06 15:00:44


    [案情]

    2008年5至6月间,被告韦少桥到废品收购店购买了一根细铁管,把打黄油用的钢条磨制后封住铁管的一端,制成砂枪发射装置,用火药安装在发射装置上作为底火,用胶布包扎发射装置,制成一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的长砂枪枪管,并把火药和钢珠灌入枪管内,留待使用。2009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韦少桥的邻居陆参考到韦少桥家借用该枪管,韦少桥把已填充有火药和钢珠的该支枪管借给陆参考。陆参考把枪管拿到家门口欲加装枪托,此时,陆参考的胞弟陆琦回到家里,见到枪管后就拿起来玩弄,不慎将枪管的发射装置撞击到地面引起击发,枪管射击的钢珠击中陆琦的头面部,致陆琦受伤倒地。韦少桥听到枪响后赶到陆参考家,见状即打电话向120求救,并与陆参考一起随医护人员抬送陆琦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抢救。陆琦经抢救无效于同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陆琦系因头部受到砂枪击伤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韦少桥制造的枪管,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杀伤力的长砂枪的枪管。韦少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另查明,原告陆志明与周彩英为夫妻关系,生育陆参考、陆琦。陆琦与杨立曼为夫妻关系,生育杨妍。被告韦少桥分别于2009年11月20日、同年12月4日赔偿陆琦亲属医药费、丧葬费共9000元。因原告陆琦亲属陆志明、周彩英、杨立曼、杨妍与被告韦少桥、陆参考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223元。原告不要求陆参考赔偿损失。

    [争议]

    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韦少桥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并将已填充有火药和钢珠的枪管借给他人,造成陆琦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也给原告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被告韦少桥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本案被告韦少桥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应支持。

    [审判]

    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由被告韦少桥赔偿原告陆志明、周彩英、杨立曼、杨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25484.60元,扣除已赔偿原告9000元,应再赔偿原告16484.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的判决。

    [评析]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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