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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成“第三者”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06 14:03:50


    本网讯(刘亮)  司机发现车辆有问题,到车下查看时被碾压身亡,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认为不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司机下车后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并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60000元。

  2011年11月25日,黄武成驾驶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要求的桂L31636号重型厢式货车由贵港往南宁方向行驶至G72线(泉南高速公路)1441KM+200M处时,黄武成将该车停在应急车道内后(未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下车在慢车道内检查车辆,5时35分,雷社保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HA2245号重型厢式货车骑跨慢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由柳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该地点时,桂HA2245号车右侧车厢与桂L31636号车车厢左后角相撞,导致该车右侧轮胎碾压过黄武成,造成黄武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后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雷社保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HA2245号重型厢式货车骑跨慢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行驶,黄武成驾驶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要求的桂L31636号重型厢式货车停车下车在慢车道内检查车辆时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雷社保、黄武成的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认定雷社保、黄武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雷社保支付给死者家属赔偿款10000元。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向法院起诉。

  桂L31626车辆已中国财保平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桂HA2245重型厢式货车向太平洋财保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0日0时起至2012年4月19日24时止,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顺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黄武成在事故发生时已下车检查车辆,即在事故发生时已置身桂L31636号重型厢式货车之下,其身份属于“第三者”,符合交强险和第三者险受害人的身份条件,被告中国财保平果支公司应该对黄武成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中国财保平果支公司以黄武成属于桂L31636号重型厢式货车本车人员为由,交强险不予赔付的辩解理由不成立。由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最终法院判决由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4007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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