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两名年轻人本想买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却因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被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广西碧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廷公司)与被告米舜、米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碧廷公司返还被告米舜、米莹支付的首付款74412元;被告米舜、米莹支付原告碧廷公司违约金17300元。
2012年3月26日,米舜、米莹与碧廷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碧廷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112.46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以每平方米2200元的价格预售给米舜、米莹,价款247412元,付款方式为首付加按揭,米舜、米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房价款总额30%的首付款74412元,其余70%的房价款173000元,按揭贷款支付,米舜、米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碧廷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逾期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解除合同并向原告支付应付款10%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米舜、米莹只支付了首付款74412元,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碧廷公司多次催告,至今仍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付清余下的房款。无奈之下,碧廷公司将米舜、米莹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后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催告后至今仍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支付其余房款,已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将被告支付的首付款返还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款10%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94条、第97条、第114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