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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养合同起纠纷,助养人能否起诉福利院?
作者:李 一 军 发布时间:2013-07-18 10:37:55
【案情】 皮某系桂林某高校老师,于2002年退休。皮某退休后感觉自己闲不下来,就决定到福利院助养一个小孩。2003年皮某从当地福利院助养了一个7岁的小孩,并与福利院签订了一份助养合同,合同约定,皮某作为助养人,应承担在助养期间被助养人的一切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助养期限为12年;在助养期间,福利院有权对助养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不利于被助养人情形的,可以提取解除合同将被助养人带回福利院。合同签订后,皮某将福利院收养的小女孩小敏带回了家里。9年过去了,而小敏也有16岁了,正值青春期逆反心理较强烈的年龄,皮某感觉管教很吃力。而皮某年纪大了,本身多病,已经没有精力再助养下去,决定向福利院提出提前解除助养合同。而福利院则认为,助养合同还差两年多期满,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而小敏也不愿意主动搬走。皮某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助养合同、由福利院将被助养人小敏领回福利院。 【分歧】 在审查过程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皮某提出的解除助养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以立案审理。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助养合同的内容未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应立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首先,双方的助养合同并未反映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助养者皮某只有承担被助养人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的义务,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利或者经济利益。根据合同约定,福利院仍然是被助养人的法定监护人,助养者并无监护权。这样的合同更像一种道德承诺。国家对助养福利院儿童也没有具体规定,皮某的助养行为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规范或者调整。因此,皮某因助养合同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福利院将其监护的儿童交给皮某助养,等于将其法定监护权部分授予皮某,这种授权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国家对助养福利院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福利院将受其监护的儿童脱离监护,交给他人管理不当。因为儿童法定监护权的转授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而不能以助养合同的形式私相授受。 最后,根据各地福利助养的惯例,一般是助养人提供资金或财物给福利院,由福利院安排用于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被助养对象。被助养人仍然在福利院的直接监管下生活,也就是说,助养人不能将被助养人长期带离福利院。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助养人、被助养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福利院也因为监护失职而应承担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对皮某的起诉不应受理。该纠纷最终得以解决,是由立案法官联系福利院进行释法后,福利院主动将小敏接回。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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