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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期购车仅付首付 提车后转卖拒还欠款
发布时间:2013-08-06 15:16:59


    本网讯(葛春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幸萌欠原告许奔流购车款5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给原告。

    2012年9月6日,原告许奔流与被告幸萌签订购车《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原告将自有的奥迪小轿车卖给被告,车辆总价为人民币62万元;2、首付10万元,2012年9月10日付5万元,2012年9月30日付20万元,2012年10月30日付27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幸萌付清首付款10万元即将车开走,并于2012年9月13日将该车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10月24日将该车转卖给第三人,但被告对尚欠购车款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购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依约交车给被告使用后,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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