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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建筑师资格证书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李 一 军   发布时间:2013-07-30 08:54:11


    【案情】

    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2011年6月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始准备申请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根据有关评级规定,公司必须有相应数量的拥有中级职称的建筑师。2011年8月,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中级专业资格证书借给公司使用,公司支付给李某每月1800元的使用费,并约定该证书注册在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借用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公司未支付使用费,亦未将资格证书退还给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双方的合同、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使用费及赔偿损失,并撤销李某的证书在公司名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备案登记。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的合同因违反法规而无效,故李某要求支付使用费的主张不支持,但其要求撤销李某的证书在公司名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备案登记的主张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的合同因违反法规而无效,故李某要求支付使用费的主张不支持,但其要求李某的证书在公司名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备案登记的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该项起诉应予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首先,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其中第(四)项规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从上述规定看,注册建造师的证书是不允许出借的。合同法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李某作为拥有中级专业资格证书的专门从业人员,应当知道上述法规的内容,但李某仍将其所有的资格证书出借以谋取利益,该行为显已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李某与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有关资格证书出借的合同因违反法规而无效。无效的合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依据无效的合同要求被告给付使用费的请求不应支持。

    其次,李某出借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执法的范围,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进行查处,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对借用资格证书的公司予以相应的处罚,对其资质进行复查。因此,李某关于撤销其证书在公司名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备案登记的诉讼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该项起诉应予驳回。李某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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