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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原因及相应对策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6-27 10:34:11


    何为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它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更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相应地,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诸如加强队伍建设,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司法创新,强化司法宣传,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都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凝聚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信任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必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它既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之所在。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在权利意识高涨,利益多元博弈的今天,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利益格局、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各种观念交织酝酿,从而导致民意呈现出多元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而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又处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对该问题的思索,从几方面进行浅在的探究,在此拿出来与大家共研。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从整体上讲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司法公信力也会在不断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权威也日益显现出来。但不能回避的是,现阶段基层法院尤其是经济、文化相对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还处在较低层面上,并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致使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损失。那些败诉方当事人单独或纠集宗族群体来法院缠诉、闹访甚至围攻的事件时有发生,每当此时基层法院更显得缺乏可供应急使用的信用资源,无论法院怎样劝解,这些当事人就是不听、不信。也很少能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支持,法院往往处于劣势的尴尬境地。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对聚集起来威胁、辱骂法官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更是惊慌失措、进退失据,只能躲藏起来。显露出无能力、难服众的窘态。基层法院及其法官的司法公信存在很大缺陷等等情况说明,诉讼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信任感甚至对立的状况不断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司法权构成了威胁。

    二、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

    作为国家机器的法院,其执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何会受到如此严峻的威胁,笔者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多元力量中,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缺乏司法为民的的意识,影响了法院的形象主要是执行法律打折扣,损害了诉讼参与人权益。个别法官为了获取个人私利或是受人情干扰,往往利用自身的执法权故意扭曲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甚至人为的制造诉讼障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其次,态度冷漠对解决诉讼当事人合理诉求不上心。有的法官甚至对于诉讼参与人正常的权益求助进行躲、推、拖,导致诉讼参与人逐渐失去对法院的信任。

    2.惩治力度小,降低了法律权威。由于基层法院处在各类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部分基层法院将追求平安无事,息事宁人作为重要目标。对当事人的无理取闹,甚至围攻辱骂法官违法行为,一味忍让,近几年新闻媒体披露的当事人辱骂、围攻法官,冲击法院的行为时有发生,可这些违法人员是如何被处理的情况,都没有了下文,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未被追究责任。例如某基层法院执行的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被执行人在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为报复法院,将其年迈的父亲送到法院,让年迈的父亲藉此威胁法院,要回被执行的房产,在无果后,让其父亲喝了农药,法院及时送到医院抢救,不但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并每天派出6名干警进行陪护,住院期间法院几次联系被执行人,可其全家人躲在他处不与法院见面,被执行人年迈的父亲被治愈出院时,由于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法院从人道主义出发将高某年迈的父亲送到敬老院妥善安置。最终被执行人未受到任何法律制裁,此事不了了之。

    3.办事效能低下,衙门作风严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本来可以让诉讼参与人跑一、二次就能办成的事情,可诉讼参与人跑了十几趟、甚至几十趟都没办成,不是说今天缺这个就是说明天缺哪个。长而久之部分诉讼参与人就会对法院产生怨气。            

    4.“执行难”的存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受全国法院“执行难”的影响,基层法院的裁判执行兑现率更低。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完整实现或者根本就不能实现,大量“空调”、“白判”案件的逐年递增,未能执结案件的年年累加,使公众丧失了对法律的期望。特别是有的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也往往以将来判决不好执行劝说原告方当事人降低诉求,而迁就被告方当事人,这样一来,虽说案件调解了,但原告方当事人的权益却因此被打折扣,与当事人最初怀着美好愿望走进法院时,其法律信仰也被抹杀掉了。

    5.司法腐败的个案,败坏了司法公信力凭心而论,整个法院队伍是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的,尤其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中也是做出了突出贡献的。虽然办案不公、贪赃卖法、违法犯罪的法官是极少数的,司法腐败也仅仅是个案,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低估这对整个法院队伍带来的恶劣影响。毕竟公众认为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法官就是最公正的人,法院的人出现了问题,社会公众那还会信服法院,这就败坏了法院的整体形象。

    6.新闻媒体的炒作,侵害了司法公信力近年来,随着市场化的进程,一些新闻网络媒体为追求所谓的点击率,吸引公众的眼球,制造轰动效应,作为其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无限扩大法院队伍中发生的问题,恶意炒作法院个别有争议的裁判案件,这些不良媒体披着公平的外衣,打着维护正义的旗号,仅靠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就对法院的裁判横挑鼻子竖挑眼,不负责任的胡说、乱说,忽悠了不明真相的公众。加之基层法院新闻传播机制的缺失和不健全,法院没有表达话语的平台,法官变成了弱势群体。

    7.对“信访维稳”的误读,弱化了司法公信力最近几年,个别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对信访维稳工作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出现了偏差,曲解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过分强调“零上访”规定只要发生上访,特别是出现进京访后,且不论案件是否处理的公正,主办法官都要面临着被问责。而部分案件当事人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故意通过“越级访或进京访”来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以求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诉求,由于对上访人员的诉求是在法律框架以外满足的由此造成了一些人信访而不信法,这对弱化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如何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

    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考量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指标和要求也非常高。就目前而言,着眼于提升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还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强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1、进一步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全国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全国80%的法官也工作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还没有接受过专业化职业能力训练,其法律素质、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基层法院必须加大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当前,要努力提升法官正确把握法律精髓,熟练驾驭庭审,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2、要确保法官廉洁公正司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构筑预防“司法腐败”的防线,要根据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针对法院内部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和从严惩处机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真正形成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3、切实改进司法作风,践行执法为民。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一言一行都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文明高效的作风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公众信赖法院和法官的基本要求。改进司法作风必须坚持“三个至上” 的指导思想,从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做起。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包括判后答疑、释法明理、信访接待等各个环节,把维护公平正义贯彻始终,做到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向执行难开刀,使每一个诉讼当事人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其次,扩大审务公开,实现阳光操作,必须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审判权要接受更大范围的监督。要本着“审判公开、庭审透明”的原则,不断扩大审务信息公开的范围,能公开的全部公开通过法院开放日等活动,让社会公众时常进入法院,让他们了解法院的工作运行程序。增强公众与法院、法官之间的理解与互动,不断积累诉讼参与人对法院的信任资源。加强判后答疑和释法明理工作,当事人对法律文书存在疑问的地方,法官要耐心的做解释工作,阐明法律规定,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的清清楚楚。

    再者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牢牢把握法院舆论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把法院的正确、真实的信息及时、权威的发布出去。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大力弘扬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宣传好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为民司法、改革创新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不断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成效,突出报道好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廉洁的实际效果。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人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舆论氛围,营造有利于人们崇尚法治的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舆论。与此同时对恶意炒作,误导社会公众、贬低法院形象的不良媒体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健全规范新闻媒体传播报道的行为规则。让谣言、炒作无发芽的土壤,成长的环境。

    四、加大法官的保护力度,让法官体面的工作。对那些冲击法院,围攻、威胁法官的当事人所涉及的案件,经查没有问题后,严厉的予以处罚和打击,该拘留的拘留、该处罚的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与此同时尽快建立法官保护机制,确保法官的依法、公正办案不受影响。

    五、改革现行的 “信访维稳”政策现行的信访维稳政策在实际运行中,已经暴露出种种问题。成为桎梏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绊脚石” “信访不信法” 他们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对于案件,不论裁决结果是否公正,只要不停地闹,不停地缠,就会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其提出的要求就能够得到满足是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的思想认识根源。这种思想认识根源滋生出错误认识,信“闹”不信“理”,信“多”不信“少”,信“上”不信“下”。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纠集多人到人民法院来闹访,缠访,就能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对法院造成的压力就比较大,其相关诉求就能得到相关部门重视,进而得到满足。还有的认为上级法院级别大、法官级别高,他们才会真正为自己的利益着想,而基层法院和法官只会对其诉求敷衍了事,甚至欺骗他们。于是越级信访量就不断上升,他们认为自己的诉求通过司法途径无法得到满足,而通过信访则更容易解决问题。针对这种状况,我们认为首先应该在本级法院内解决,对于信访当事人所反映的案件,经查办案法官无责任的,应追究信访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既已保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总之,研究和探讨司法公信力就是要善于把握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敏锐地发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而保障司法公信力的不断增强。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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