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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信访率居高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6-24 16:06:33


    我国正步入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体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时期。在一些地方推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纠纷频出,有相关数据表明近些年来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导致我国行政纠纷信访率高,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纠纷解决,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包括调解、和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然而,在此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信访制度。涉诉信访现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参与和谐社会构建乐章中的不和谐音符,从某种程度上说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与审判秩序,应当引起重视。本文通过列举我国行政纠纷信访率居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以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行政诉讼信访率高的原因

    首先,信访当事人受传统思想影响较深。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封建社会对有许多蒙受了冤屈的案例,一旦通过各种途径到了至高无上的皇上手中,也即所谓的“告御状”就极有可能翻盘,因此许多人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案件受非正常因素影响而可能出现败诉后果,其将有可能效仿古代“告御状”而走上信访路。尤其是行政纠纷往往涉及群体性利益,这种思想更是推崇备至。

    其次,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效果与老百姓的期待尚有差距。我国行政纠纷相对民事、刑事纠纷而言的确是少了很多,但是案件少,并不意味着纠纷少,影响行政审判的因素很多,有的地方上“土政策”不少,甚至很多案件有领导批示,给法院或承办法官施压,对于此种现象,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应对这种非正常外来因素的不利影响往往通过信访途径予以对抗。

    再次,有的信访当事人心理欠佳,“访痞”现象不少。有的当事人因案件败诉对法官怀恨或试图通过信访引起领导重视而将自己无理的案件办成有理案件等进行恶意信访。现行信访体制中的接访劝返制度,使部分信访人产生了错觉,认为自己上访有理,甚至认为当地政府怕自己上访,会安排专人来接,甚至有些上访人把接访制度当成是老百姓的“公费旅游”,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乐此不疲。

    最后,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处理案件的方式,使案件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和不满意情绪,导致其想通过信访解决问题。

    二、对策

    第一,建立恶意信访防范机制。虽然绝大多数信访人的信访动机是善意的,但实践中确实有恶意信访现象。恶意信访人进行恶意信访的动机很多,可能是出于报复案件承办人,也可能是拖延履行义务等其他原因。对于恶意信访应当建立防范机制,这既是对案件承办人正常工作及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这是对国家审判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保障。对当事人多次信访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由学者、人大代表、律师、其他案件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组成的案件评价组,对信访案件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评价;如果经评价该案件处理正确,则告知信访人应立即停止非正常信访,履行判决。对于经告知后仍坚持信访的当事人应首先进行思想疏导,对思想疏导无果仍然进行恶意信访的则要依法处理,不得姑息。追究信访人相应的责任不是打击信访,而是维护信访秩序、维护所有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审判机关正常运行。人民法院应建立恶意信访人查询系统,将恶意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案件通过该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以从道德和信用角度打击恶意信访人的恶意行为。

    第二,建立和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工作人员劝返制度。很多败诉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法院或法官是站在胜诉的当事人一方,为胜诉方当事人讲话,因此不听从法院或法官的建议。法院可以邀请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会做群众工作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信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方法和依据。

    第三,加强信访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诉讼能力。针对当前广大信访人法律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定期进行学习交流等方式来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各级政府要真正将普法送法活动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信访人的诉讼能力,引导信访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树立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此减少涉诉信访案件。

    第四,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办案能力,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说服案件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消除其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的怀疑。追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圆满解决纠纷推进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升,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 谢新旭《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应对措施》,2009-4-21,法律教育网

    [2] 黄忠富《涉执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恩施晚报(2010-11-23)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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