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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以崇仁县法院审理的涉农赔偿案件为视角
作者:黎文华   发布时间:2013-06-17 14:12:56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三农”的广泛关注,制定和实施了诸多惠民政策,农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许多农民通过辛勤劳动逐渐走上了致富路,过上了小康生活。然而,由于一些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忽视安全,时常导致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发生,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使得一些刚刚富裕起来的农民,在经济上又陷入困境,甚至债台高筑,出现“返贫”现象。笔者试图从法院审理的该类赔偿案件进行剖析,查找原因,以便使广大农民朋友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减少或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

    对案件的分析:数量逐年增多,类型多标的大

    三年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农民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受理情况,2010年为78件,占民事总结案数的14.75%、2011年为102件,占民事总结案数的16.34%、2012年为123件,占民事总结案数的21.23%,从数据上可以看出该类案件呈不断增长趋势;案件性质特征,大致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雇员受害损害赔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的结案标的,为2万至30万元不等。

    对产生各类案件的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现在乡村道路虽然比以前好多了,然而在乡村路上的交通事故却频发。从案件中可以反映,一些从事农用运输的农民驾驶员普遍存在超载、超速、人货混装、经营超龄报废淘汰的车辆,甚至无证驾驶等一系列严重违章、违法行为;道路附近的农民长期违法占道;一些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差,不顾来往车辆而横穿公路。

    ——雇员受害损害赔偿案。承揽民房引发的安全事故:许多个体农民工匠趁着新农村建设之机承揽房屋建造,然而这些农民工匠无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无从业许可证、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等,导致在建筑施工作业中,经常出现建筑材料坠落伤人、施工人员不小心坠地的安全事故发生;个体私营企业生产中的事故:一些企业主为节省成本,在雇佣民工时,既不对雇员进行上岗培训,也不对雇员进行投保及疏于安全监督,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推卸责任,认为是雇员违章、违规操作所致。

    ——高危作业致人损害赔偿案。表现为一些从事爆破作业或其它高危作业的雇主们,他们无资质却要承包工地,在作业中即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设备又监管不力,以致常常造成雇员或他人伤亡事故的发生;一些农民工对电力知识的贫乏,经常带电作业,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导致发生触电事故。

    从上面的分析概括可知,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生产是导致农民“返贫”的“隐形杀手”。

    对策:宣传、管理到位,防范、保险并举

    农民致富的成果来之不易。因此,广大农村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注意安全是前提;相关各部门应做好农民的生产安全宣传工作、加强行政管理,引导农民增强防范风险意识、抗风险能力及积极参加保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尽量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农民“返贫”,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农民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树立抵御事故风险的保险意识;教育农民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二建立督查制度。交通运管、稽查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用车辆的管理,严厉惩处交通违章行为,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劳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经常对区域内从事高危作业的施工队、私营企业主、雇主进行不定期的摸底排查,逐一建立档案,明确其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队、个体工匠进行建档登记,对其安全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管。

    三建立农村建筑工程申报登记制度。要求对农村的房屋、修路、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便于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管权。

    四加大对劳动用工安全的监察力度。劳动部门应及时到农村建筑工程的场所进行劳动用工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劳动用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净化农村劳动用工市场。

    五加大培训力度。劳动部门要对农民工加强岗前安全生产知识、专项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杜绝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法院应加强该类案件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能够从生活中发生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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