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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 作者: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院长 渠红 发布时间:2013-06-27 14:43:50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何谓法治思维?追溯源头,早在古希腊时期,一度极力推崇贤人治国的柏拉图在探讨过人性之恶与权力本质之后,开始追求一种次优而有效的法治思维模式,认为法治才是人类最公正和最需要的,亚里士多德也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的智慧,为各国人民向往和追求”;而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同样可以发掘出“法治思维”的源头与脉络。从商鞅之“君臣释法任私必乱”,到韩非所向往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无不彰显出法家的“法治”理想。汉代以后,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德主刑辅”和“重礼轻法”的法律文化特点。而到清末“君主立宪”与孙中山的民主共和,则标志着中国“法治工具主义”到“法治理想主义”的转变,尽管这种转变从法律制度方面看是具有了现代法治的制度文本,但从社会实践方面来看,法治思维还尚未与政治及社会生活进行碰撞、融合。这也就意味着,中国近代的法治思维只是停留在空中,没有接地气。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党的十五大开始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十八大报告则进一步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从依法治国的笼统概括到法治思维的具体运用,这标志着法治思维从理论到接受实践检验,再由实践升华为理论指导的一个辩证过程。 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法治权威的树立,法治权威来自何处?从目前形势来看,最需要的是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那么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在法治思维下提升司法公信力呢?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从破解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的难题入手,从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入手,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实现法院工作的新发展”,为基层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指明了一条道路。 司法公信力建设在法治思维下具有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应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对司法权威的内在提升和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肯定。以基层法院为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提升主要体现为对法律本身以及对法官司法行为的规范与完善;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肯定主要体现为对法律以及司法决策的信赖、尊重和服从。 完善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制。 法治的精神不仅仅体现在依法而治,而且也在于强调“良法”之治。有效而不需处处依靠强制适用的“良法”才为法治思维下的真正追求。在当前基层司法环境中,仅仅依靠司法制度的设置来维护司法公信力已显得捉襟见肘,若要追求“良法”之治,必然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寻找法内在发展的规律,将法律的移植、法律的适用与“本土资源”相融合,并以此来辅助司法裁判的作出,才能确保法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具有可贴合性,使司法公信力坚定不动摇。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在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的社会形势下,亦应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保证法官地位独立,为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首先,应对于基层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阻断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的干预,克服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其次,要摒弃以行政为本的管理模式,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实行严格的审级制度;第三,要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实行法官责任制,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保证审理案件的法官享有独立的审判权。 二、强化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 没有个案的公正就不会有司法的公正,法官个人因素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不可限量的作用。正如庞德所云:“人的因素是远胜于机器,我们假设有最明确的规则,最文明的程序以及最完美的法庭技术,但是最重要的因素还是法官”,为此,强化法官的职业素质尤为重要。一般认为,法官的素质包括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两个方面。法官的职业素养,指法官应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经验、一定的社会阅历,以及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和司法调解的能力等等。首先要在法官队伍中树立职业神圣的理念,以极大的自尊心与责任感来筑起法官自身威望;其次基层法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内强素质”才能胜任日渐复杂的审判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社会的检验和时间的洗礼;三是法官应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尽力做到深居简出,“外树形象”才不致于使公众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从而建立起普遍的社会公信力。最后法官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不仅要保证我国司法环境的健康运行与发展,而且要保障和促进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高度,认识到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以公开促公信,靠监督树形象。 探究近年来影响司法公信及公众习惯性质疑的症结所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公众对司法神秘化背后的猜疑,尤其是对一些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因受审判纪律的客观限制,或因对司法公开的重视不够,不能及时向媒体和公众公开审判的全过程乃至细节,不能及时回应社会舆论,给公众造成一种“蒙在鼓里,不知真相”的神秘感,加重了公众的“合理性”质疑。“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正义不仅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尽力消除司法神秘感,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应体现在对司法政务信息的公开、审判信息及审判工作环节的公开、以及重大案件、重要信息的公开。司法公开是前提,及时公开、及时回应舆论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司法公开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工作,司法公开的过程就是接受公众监督双向交流的过程。“政法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与时俱进地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以开放自信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 (四)加强司法宣传,培养法治文化。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司法要具有权威,就必须赢得社会的敬仰、公众的尊敬。培育公众的尚法理念,必须发挥教育的启蒙和教化功能。孟子言:“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教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当前时期,我国正处于一个民众接受司法认知,司法公正接受公众质疑,在矛盾中徘徊前进的过程中。这不仅是因几千年封建统治下“重礼轻法”根深蒂固的影响,也是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厌诉”思维作用的结果,而正是这些原因才导致我国法治建设困难重重,难以开展。现代社会发展经验证明,法治文化建设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力量是无穷的,法治文化建设可以提升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排除对司法质疑的能力,还可以弥补法律本身的不足,提升司法公信力。正如前不久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强调的那样“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是政法机关加强执法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法机关要从战略高度看待政法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播好,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好,把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的成效展示好,最大限度地增加政法舆论的“正能量”。 法治思维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是评判司法公信力建设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司法公信力建设也必将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价值考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十三亿人民“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它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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