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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汪启链   发布时间:2013-06-13 09:53:00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渴望公正的保障。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因此,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成构建法治社会目标,就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如虚设,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济应有的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也是本质要求。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和构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成因来探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捍卫法律的威严。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司法公开

    正文如下:

    2013年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社、《人民司法》杂志社和中国法院网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和律师界代表对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提出,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

    一、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它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某些学者认为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和司法约束力。[1]司法公正与否是判断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司法满意率的高低也正反应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司法本身就应具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如虚设,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所以,如今探讨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切实的意义。

    二、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

    少数的司法腐败现象,败坏了法院和法律的声誉,不公正的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公众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判决息诉率居高不下,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加之最近的张高平冤案事件、永州唐慧事件,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怀疑,司法的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

    深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地方党委、政府手中,审判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干预,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现行的司法体制给司法不公正留有了可能性。法院体制行政化,影响了人民对法院的信任。当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化进行的,在地方设有一级政法委、专门管理公、检、法三机关,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致于地方政府。这样极易引起的司法不公,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质疑,而我国“找关系办事”的习惯,给承办法官办案带了很大压力,从而给知情领导和群众造成法院公信力不高的印象。

    (二)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法官的职业特殊性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需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及对各种复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当前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的法官高龄及断层,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差距。司法实际中,仍有部分法官存在着业务不强、能力不足、形象不佳、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法官的公信力不高,公众对其做出的比如民事自由心证判断就始终有一种不信任感,致使申诉不断。法官自身素质的不高,给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造成许多困难。

    (三)社会公众的盲目认知。当前,社会民众不只对于司法机关不信任,对于其他的国家机关也存在着疑虑。民众大量地上访可以解释这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在人民法院报一文中说“司法公信力问题是不是一个由传媒、社会舆论、学术界甚至包括我们司法界共同参与下的一种‘不自觉的合谋下’的被放大了的话题?”[2]一部分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他们的抱怨等等都将大大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此外,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及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等等,都将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社会公众目前一提到某些案件,就会把问题对准司法系统,就会对司法产生质疑。这不能不说,这对司法系统来说是一种不公。司法为何要承担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的带来的恶果。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法

    周强院长就人民法院如何推进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法治中国建设当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希望专家学者畅所欲言,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以集思广益,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的发展。笔者认为,当前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体制因素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法官职业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这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积极而有慎重地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保障司法独立化,维护司法权威。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大力提高国民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要加大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力度,严查各种司法腐败案件,把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两手抓。一方面要加强法官审判业务素质的培养,以使法官能胜任案件的审理,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多组织法官业务学习活动、审判研讨会,并积极开展审判质量评查等活动。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忠诚、司法、为民、廉洁”缺一不可。当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我们的法官要经得起各种“诱惑”,警钟长鸣。多组织法官进行党的政治理论学习、廉洁教育讲座等活动。

    (三)加强司法公开,完善监督机制,让社会正确认识司法。公开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越公开,群众越信任。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所以在司法公开上,司法系统创新方式,全方位公开。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增强自我约束和工作透明度,才能更加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内部要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分工负责制度;要完善办案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强化法官责任意识。形成系统科学规范、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其次是外部监督。外部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同时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保持工作的透明度,阳光司法,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公开传递司法信息,让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避免不当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唯有这样,才有可能提升当下低迷的司法公信力。

    注释:

    [1]①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

    [2]刘作翔,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三个思考,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31日。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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