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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对法院公信力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发布时间:2013-06-26 11:20:51
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众多复杂。从宏观看,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弊端,不能满足当前审判工作之现实需求;社会风气不尽人意,信关系不信法律、信上访不信诉讼、信律师不信法官的人群范围仍然不小;当事人的法律专业水平普遍低下,对法院裁判结果存合理怀疑而又不能得到满意释疑;从中观看,法院内部管理不到位,制度缺失,监督无方,对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不查不纠,忽视群众迫切期待,不重视法院形象塑造,人心缓散,领导阶层缺少凝聚力,法官团队缺乏战斗力;从微观看,法官的个体素质存在差异且发展不平衡,在个别法官身上,业务水平低、职业道德差、工作作风浮、服务能力弱等现象时而发生。以下笔者仅从微观层面暨以法官个体为对象,简要分析不良素质对法院公信力的负面影响并提出对策。 一、原因分析 1、理念:陈旧落后 理念是行动的向导。近年来,法院为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先后提出了许多全新司法理念,如党领导司法、能动司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谐司法、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高效司法、为民司法等,这些理念为当代法官做好新时期的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然而,有些法官的司法理念并没有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期的不断推进而得到更新,譬如对待上门办事群众缺少真心、耐心、同情心,甚至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对困难群众不理不问、置若罔闻;不重视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机械审理,动辄判决;案件久拖不审不执,压制当事人作出违心让步;重实体,轻程序等,这些做法都有悖于现代司法理念。分析原因:一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不够,理解不深;二是传统审判观念根深蒂固,一时难于接受新的司法理念;三是法官“老龄化”趋势明显,尤其是年龄偏大的法官参与相关实践的积极性不高。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如果法官的司法理念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就难满足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从而影响法院公信力提升。 2、行为:有规无范 法院群体由法官个体组成,法院的形象靠每位法官去维护,可将法官喻为宣传法院工作的精致名片和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的温馨窗口,其一言一行总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之下,言行得体让法院锦上添花,反之言行有失则让法院暗然无光。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发展到一定程度则必然发生质的变化。其告诉我们,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转变也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法官好的形象积累到一定程度,法院就自然地会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良好评价,反之法官差的形象积累到一定程度,法院就会遭到广大群众的不满和反对。可见,法院良好形象的形成需要依靠每位法官的平日良好言行积累,也是说法院的良好形象蕴含在每位法官的片言只语或不经意的行为之中,法官一句热情之语可能让毕生难得遇上法官的群众温暖一辈子,一次小小的救助行动也可能让饱受困苦的群众感恩一生。如庭审中,法官的语言是否规范、文明、平和、中立以及法官不按时出庭、随意退庭、不按要求着装、庭审接打手机、抽烟、座势不端、做与庭审无关的事等不规范行为,这些都会成为旁听群众和当事人评判法官素质高低的重要参数。可见,法院工作要得到社会公众认可,不仅要求法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做好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而且要求法官从我做起、谨言慎行、做好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 3、作风:浮而不实 法官司法作风好坏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他是群众衡量法官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群众评判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尺。作风严谨是法官应有的品格,从审查立案到开庭审理、从调解裁判到判后释疑、从案件执行到司法救助、从司法为民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莫不如此。法官的任何一个瑕疵都有可能被社会公众无限放大,判决书上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的疏漏,都有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严谨理性、雷厉风行、如履薄冰才是法官的本性,做事拖沓、浮而不实则与法官饰演的“角色”不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不良作风表现主要有:案件久拖不立、久拖不审、久拖不结;随意向当事人表态或者对他人办理的案件发表实质性处理意见,让当事人引起不必要的误解或怀疑;庭审中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显得亲昵,分配当事人陈述时间明显不对等,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发言,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表露出不屑一顾神态或者当场表明证据效力;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不在庭审中质证、认证;制作裁判文书标点不准、文字错误、语句不通、逻辑不严、叙事不清、说理不透;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外出同车办案,造成另方当事人合理怀疑,等等。这些表现形式,问题虽小,然而影响见大,其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官的客观评价。 4、议案:掺杂私情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坚持司法公正是法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依法办案、不畏权势、不尽人情、不偏不倚、不护不损、保持中立。然而,法官与其他公众一道共同融合在社会大家庭之中,但又存在比一般公众有着更多的社会关系,如有上司、亲情、友情和人情等,要在这样世故的社会关系中生活下去,就必须学会“圆滑”应对,以维护自身生存环境或空间,其结果是置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原则于不顾,违心裁判案件或者有意打压一方当事人,迫使其放弃合法权益,以满足照顾关系之需,从而产生冤、假、错案,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干扰法官办案上,来自法院内部的司法管理行政化的力量显得尤为强势,院长、庭长对法官的案件审理、执行事务干涉过多,如A市法院规定所有拟判决案件均须报庭长把关,然后由主管院长拍板定案,庭长、主管院长否决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意见的情形常而有之,掌控着裁判案件走向,形成“审案的无权断案,断案的不参与审案”怪圈。在个别案件中,主审法官、庭长和主管院长之间存在“利益”之争,各自力争照顾到跟自己“打招呼”的当事人,由于三者各自所处的行政地位不同,于是案件裁判结果往往偏离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愿望。由此看来,无论是“审案”与“断案”分离,还是法院内部“三者”之争,都让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处于十分尴尬境地,既要承担因上司干预案件而产生的错案风险并可能受到责任追究,又要承受因办案不公而引起当事人不满后果进而影响到评价结果。 5、贪图:私欲乱心 古者言“廉乃正本,贪为堕源”,告诫后人要洁身自好,淡泊名利,不要为利所困,被利所伤。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分配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可谓位高权重,这是当事人敬谓法官之所在,更是当事人为获取更多诉讼利益而争取的重要对象,于是不乏有当事对法官采取请吃、请玩、色引、物诱等,以换取法官对案件的照顾。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做到淡然处之、婉言拒绝,但也有个别法官贪得无厌、来者不拒,有手中握有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进行交易,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依照法官职业特点,笔者把法官违反廉洁制度程度与公信力影响之大小作对应的评估与比较:(1)高度影响。如法官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等情形,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法院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损害;(2)中度影响。如法官受收当事人好处、违法裁判案件而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等情形,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造成当事人对法院不满,让法院公信力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损害;(3)轻度影响。如法官一般性接受当事人的请吃、请玩、收受当事人轻薄礼物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官形象,从而影响法院公信力提升。 二、解决对策 1、源头遏制——重视法官素质教育 一要导入“一贯性”教育理念。随着我国经济快步转型,各方利益矛盾不断涌现,大量新型、疑难、复杂社会矛盾以诉讼方式流入法院。“一贯性”教育就是为了应对当前面临的审判工作现状乃至将来审判工作之需。如从时间、资金上鼓励在职法官参加研究生、博士生学历考试与学习,对全员法官普遍开展培训与轮训,有计划地培养一批“专业型”法官,重视法官审判技能培训等,提高法官整体专业素质,减少案件错裁误判;二要重视职业道德教育。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官不死“灵魂”,也是让法院公信力长期充满生机的根本保证。法院要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身边优质道德资源,如红色“井冈山精神”、詹红荔等全国“道德模范”人物、本院道德榜样等,因地制宜地、大张旗鼓地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让尊崇职业道德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和时尚;三要强化廉洁执法教育。当前,法院廉政制度体系相对完备,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确保法官廉洁司法打实了基础。然而,廉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重制度构建轻贯彻落实、重灌输教育轻从严执行、重过程管理轻措施预防、重业内监督轻业外约束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制度效能发挥,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克服和改进。 2、全面预防——发挥监督管理优势 监督是预防法官产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对法官管理的重要措施。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设立审判监督机构。原基层法院的审监庭职能现已发生重大转换,即弱化了法律程序监督,强化了审判流程管理,不少基层法院也随之成立了审判管理机构。然而,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案件审判过程进行事务性管理,而监督在管理中所占权重不高,或说管理中经常性造成监督缺位,造成审判管理效能降低。丰城市法院的经验值得借鉴,该院成立了审判监督管理局(副科级机构),下设了案件质量、案件回访和作风管理三个办公室,通过案件回访办回访案件当事人,监督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和廉洁办案,重视监督在管理中的特殊地位,把监督与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对“案”和“人”实行全面监督。建立和完善审判监督运行机制,把监督贯穿立案、审理和执行各个层面和节点,譬如案件是否依法立案、案件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案件执结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等;同时,加强对法官履职过程和业外活动监督,严格规范和约束法官行为。三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设立特约司法监督员制度,定期垂询他们对法院的意见或建议;主动、经常性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庭审旁听等,监督法官依法审理案件等。四是不断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广大群众更加地了解法院工作,从而有利于监督法院工作,如通过网络媒体公示重大事项、远程视频开庭、裁判文书上网等。 3、攻势宣传——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桥梁”和“窗口”作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力度,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了解,挤压负面舆情生存空间。一要加强职能宣传。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法院的工作职能范围也悄然发生了重要变化,群众却知之不多,能够感受到这种变化是法院为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很少,能够享受到这种变化所带来的实惠的则更少,也是说,由于法院对自身职能宣传不多,其形象并没有随着审判职能的转变而产生重大提升;二要加强典型宣传。先进人物和特色工作是法院的“脊梁”,其最能体现法院的精神风貌和工作激情,也最能博取社会公众的共鸣和认可。因此,借法官的人格魅力塑造“法院精神”、用创新的力量推出“特色”和“亮点”,不失为提升法院形象的好途径;三要加强案例宣传。案例宣传是开展普法工作好形式,寓理于案、寓法于案、寓教于案,可增长公众法律知识,也可培植公众依法办事意识,还可让公众从案例宣传中收获法院司法为民的成果;四要加强敏感问题宣传。事实表明,对公众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或事件采取“封堵、删帖、灌水”等传统方法来压制或引导网络舆论,已经显得不适时宜。“堵”不如“疏”,要有效掌控舆情发展方向,就要主动突击,采取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内的各种宣传手段,发动宣传攻势,占领舆论阵地,在第一时间内澄清事实真象;同时,还要用科学方法和理性思维,从证据、法理、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等方面加以引导。 4、智力支持——科学管理网络舆情 网络舆论作为新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公众高度关注,许多学者对如何做好网络舆论管理工作也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可谓见仁见智,如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与用户自律、市场机制调节等,这些宏观管理层面措施对做好网络舆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从法院微观操作层面来讲,网络舆论管理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建立专业舆情监测技术支持系统。传统的舆情监控只针对某些具体网站或论坛主页等,存在监控范围窄和监控效率低的问题。当前,法院普遍运用网络“搜索引擎”技术获取相关负面信息,这对了解舆情态势的确起了积极作用,但搜索引擎与舆情监测系统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性,其设计初衷不同,搜索引擎的核心在于快速地为用户找到所需要的内容,而舆情监测系统的核心价值是第一时间获取与自己相关的舆情信息,更加侧重时效性、针对性以及舆情价值。可见,建立专业舆情监测技术支持系统是法院做好舆情监控的重要手段。(2)成立舆情管理机构。设立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配备学历高、政治素质高、新闻素养深的网络评论员队伍,负责对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分析、汇总和处置;(3)建立和完善舆情管理制度。如舆情分级、舆情监测、舆情报告、舆情分析、舆情处置等制度;(4)建立和完善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属职权范围内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不属法院管辖的则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移送机制,实行跟踪问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5)加强对网络评论员的培训力度。着力培养网络评论员的宣传能力、监控舆情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6)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焦点案件或重大事件,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司法监督员以及相关媒体记者参与,借力广泛宣传报道,防止别有用心者恶意炒作和不明真相公众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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