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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司法公信力构建的路径
作者:宋瑞敏 梁天元   发布时间:2013-06-21 15:13:58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司法职权活动时,为社会公众信任程度所体现的司法机关的能力。

    司法公信力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民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司法活动是否符合程序的信任程度,二是社会民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司法活动产生的实体结果的信任程度,三是社会民众对司法机关人员个人形象的信任程度。因此,笔者认为构建司法公信力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1. 打造司法系统独立空间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在宪政地位上。一方面,司法权应有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这种独立地位在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等政治系统中其他权力能够处在足够制衡的关系中。只有司法机关完成这样的独立性,才能更好的在立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发挥自身的作用。

    (2)司法工作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权独立的核心是司法工作人员的独立。司法人员的独立,既包括不受党政机关等其他人员的干扰,也包括不受本单位领导的干涉。前者主要要求司法人员不应当“泛公务员化”,应改变司法人员行政级别的规定,避免客观上受到党政机关的影响。后者则要求司法人员的司法信仰的提高,以及部门领导应当给予下属应有的工作独立性的尊重。

    (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我国现行宪政结构中,司法与行政是地位平等、相互制约的权力主题。但目前,由于权力配置的技术性原因,司法实际上依附于行政。因此,打造司法系统独立的空间,还应当要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使其与行政机关做到真正的地位平等。

    2.完善司法监督体制

    (1)内部监督进一步加强

    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对审判活动等司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进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检察监督应当坚持违法必纠,通过抗诉等方式维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法院等司法机关自身内部也应当设置监督部门,认真坚守自查自纠的原则。

    (2)外部机关监督进一步完善

    目前体制下,人大与纪委对司法机关都有一定的监督权。笔者认为前者应当以宏观把握为主,促进司法改革,履行司法监督。通过行使自身的工作报告审议权,对司法人员的提名与罢免权,对司法工作的质询权和视察权等权,来纠正和改善司法活动中出现的普遍性和重大性问题。后者应当以微观把握为主,严格要求司法人员恪尽职守,不违规、不违法的行使手中权力。

    (3)社会民众监督进一步保障和落实

    群众路线是中共一贯遵循的一条路线,司法工作也应如此。我们应当以方便群众监督为原则,建立各种举措疏通监督渠道,充分保障群众行使监督权。

    3.改变执法理念,重视执法程序

    在司法活动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是裁判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期望和目的所在。在法治环境下,程序公正的核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基于程序公正在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地位,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不但要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还应当树立起程序公正优先的观念。这里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因此,我们必须改变这一执法理念,重视执法程序。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比肩的地步。

    4.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1)建立高素质司法人员遴选制度

    尽快建立一种高素质司法人员的遴选制度,有助于司法人员素质逐步的提高,从而最终实现司法人员职业化、精英化。同时,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能较快地改变社会对司法人员的评价,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律人文环境的培育,从而更好地改善整个司法环境。

    (2)严格司法人员的职业准入

    以法官为例。现任法官以外的人要成为职业法官,必须建立客观、公正的择优机制,从法律共同体中的优秀者中选拔。不单要求通过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还应当要求参加难度更大的由国家法官遴选委员会组织的考试,以确保入职法官的专业素质。

    (3)司法人员培训机制亟需改进

    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性与经验性要求很强的职权活动。司法活动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而法律法规又具有可修改性。进而使得,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从事司法活动时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因此,司法人员培训机制的科学性变得十分重要。改进培训机制,应当进一步优化岗前培训、完善岗位培训,使得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得到长久保证。

    (二)培养司法人员的司法信仰,树立司法新面貌

    司法人员是司法系统中的个体和基础。司法人员的面貌是对司法系统面貌的诠释和演绎。构建司法公信力,不能忽略司法人员个体司法公信力的培养。个体是司法公信力内化于神就体现在司法人员的司法信仰中。

    1.司法信仰的培养首先表现在司法人员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特色的法律,不是要求对法律地位的牺牲,而是法律体系的构建更符合特色的国情。这种尊重是要求宪法法律至上,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要求法律效果得到实现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效果,而不是说社会效果应更高于法律效果。

    2.司法信仰的培养其次体现在司法人员对自身廉洁公正的追求,对反腐倡廉意识的加强。贪污腐败的同时是司法公正的沦陷,是司法公信力的崩盘。反腐倡廉的加强,不单是要求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还需要从根本上下手。

    3.司法信仰的培养再次体现在司法人员服务理念的加强。社会民众对司法人员普遍的反应是工作态度“生、硬、冷”,对司法人员自然的产生抵触情绪,在这中情绪的作用下,其对司法公信力的体会不言而喻。服务理念的加强要求司法人员对自身社会地位的正确认知,对司法工作性质的正确认知。从官本位的思维里过度到民本位的思维里。

    (三)加强交流,借鉴经验

    司法制度国际化的深入使得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和加强成了国际性的课题。探寻司法公信力构建的途径不能闭门造车,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借鉴经验。

    1.台湾地区

    内地目前法律较之台湾的法律,在内容上还比较简单,或者说是线条上还比较粗。内地立法部门称之为“法律宜粗不宜细”。台湾地区的法律十分精细和发达。较粗的法律线条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就相对比较大,这中间司法公信力的流失成为一种可能。所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细线条法律有助于在当今司法人员司法信仰不足的前提下构建司法公信力。

    2.香港地区

    香港的Judiciary(司法机构)由各级法院、特别法庭和审裁处组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部门,独立于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香港的司法系统与大陆比较有鲜明的三个特点,一个是香港没有检察院,而是由律政司决定是否起诉;一个是香港严格执行米兰达规则,香港警察不能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再一个就是香港的刑事审判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这几个鲜明的特点中,笔者认为最具有借鉴价值的就是米兰达规则的签订和遵守。非法证据的排除已经是法律确定的必然,而真正做到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被采用,治本之法就是从米兰达规则开始。

    (四)与时俱进,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系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构建司法公信力的依托。因此,需要与时俱进的将我国法律体系打造成符合国情、顺应民意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是系统而繁杂的工程,但其重点笔者认为应当是:1.弥补法律空白;2.废除不符合现代国情的法律法规;3.整合法律法规,构建相应的部分法系统。

    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是依法治国脚步中无法避免的重要一步。但是,构建司法公信力的过程绝非一蹴而就,更不能蜻蜓点水,应循序渐进、脚踏实地的进行。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通过各界的努力,未来一定能凝聚出让社会民众满意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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