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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委托笔迹鉴定工作困境之思考
作者:张春洋 刘晓丹 发布时间:2013-06-06 09:55:24
一、笔迹鉴定案件来源与委托笔迹鉴定工作现状。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于现阶段相应的配套措施尚不够完善,从而造成在笔迹鉴定的质量不高与效率低下等问题,本文就此提出点滴浅见,以供参考。 二、影响委托笔迹鉴定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因素。 1、现有的事实求是的鉴定规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确定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而现有的笔迹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都为实事求是对比原则,在没有足够的笔迹样本前提下,笔迹鉴定机构一般不受理或要求提供足够的笔迹样本后才受理。这与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冲突。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书证的一方举证后,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上的签名不实,不论是任何一方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相关当事人都有配合提取笔迹样本的协助义务,但一般应当由申请笔迹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关笔迹样本和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由举证责任人提供笔迹样本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借据起诉被告还款,被告提出借据上的签名非其所签,现其中一方要求笔迹鉴定,被告协助书写了现实笔迹,鉴定机构按其鉴定工作上的实事求是原则,认为笔迹样本不足,要求提供同时期的笔迹样本。依现时的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责任原则,鉴定机构应作出提供的笔迹样本不足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意见。 2、现有的鉴定专家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目前的鉴定专家队伍中,个体能力参差不齐。在整个笔迹鉴定过程中,即使鉴定主体合法且能公正鉴定,而鉴定人若鉴定能力缺乏,也很难作出真实可靠的笔迹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相对其它鉴定具有相当的难度,要解决这方面的专业问题对笔迹鉴定人的能力就提出更高要求。笔迹鉴定人既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理论,又要掌握笔迹学及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鉴定人员本身素质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了鉴定结论准确性。 三、走出委托笔迹鉴定工作困境之对策 1、形成与现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相适应的民事诉讼笔迹鉴定的委托机制。在笔迹鉴定的案件中,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风险。这是提高笔迹鉴定效率的有效方法。 2、建立一支优质高效的笔迹鉴定专家队伍。我国应完善相应的考核、选拔机制,加大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鉴定人也要注意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科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又通过实践不断总结,达到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以此提高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和鉴定能力,为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提出科学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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