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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难点及对策
作者:王志强 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3-06-07 09:32:34
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历来都是刑事案件审理的难点及社会关注的热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反腐倡廉工作尤为重视,把反腐倡廉提到了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高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正确适用法律,严惩了一批腐化堕落的贪官,为增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近年来,轻刑化现象比较突出,成为社会上一种普遍的呼声,然而如何能够审理好职务犯罪案件,如何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成为新时期刑事法官必需思考及面对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做一些探讨。
一、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难点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其主要原因有: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1)量刑幅度大。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但在实践中,很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只要具备了自首、立功情节,在量刑时往往会在法定刑以下一档或两档[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2)适用缓刑的空间很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些条件缺乏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认定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过于宽泛。(3)收集职务犯罪证据不力。部分案件处理结果轻刑化是由于证据单薄、证据有瑕疵。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使得犯罪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如何收集、充实、固定证据,既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重点,也是其难点。少数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只重视收集证据,不重视固定证据,只重视收集直接证据,不重视收集间接证据,导致对翻供变证的预防和突破能力不强。 (二)说情风的干扰。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许多被告人在案发前担任着一定职务,大多有一定的背景、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打招呼的为数不少。一些法官从尊重说情人(大部分是地方领导)意见的角度出发,碍于情面,对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处以轻刑。在诸多外来因素的影响下,法院面临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而最突出的就是要求给被告人保留公职。而现今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只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才能保住公职。因此,犯罪主体和各种干扰力量会利用可观的人际资源和其他资源,通过各种渠道来为自己能得到从轻、减轻处理,争取缓刑甚至保留公职。 (三)被告人辩解用于争取资金项目时给有关方面送礼等事实的界定难。有些被告人在被查处后供述赃款系用于争取资金项目时给有关方面送礼,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为了后续的地方利益,一般不允许到上级去核实调查,因此对该事实的认定存在困难。 二、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对策 1、规范和完善立法。就当前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来看,存在缓刑适用条件严密性不足、伸缩性过大;犯罪主体身份认定模糊;犯罪数额、作案手段的认定脱离时代、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立法不完善是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轻刑化过度。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制定新的、具体的量刑指导规定,使各地正确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尺度,保证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对犯罪主体身份认定等模糊问题上尽快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和统一;明确规定刑法中“情节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明确规定缓刑适用条件,从而有效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腐败;细化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明确界定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和档次,为该类案件的实际处理提供明确的量刑标准。 2、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提高法官素质。在审理中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甄别,不将被告人犯罪数额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和基准点,根据犯罪数额,结合被告人犯罪的背景、手段、是否主动、为他人谋取的是否为不正当利益、是否给国家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否造成了恶劣影响、是否有退还或上交赃款的想法和行为、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被告人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来把握案件的定罪量刑。注重培养和提高法官的专业品质和专业素质,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因为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而且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法官的知识、能力、经验和健全的理智构成其专业素质的全部内容。 3、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树立“证据是诉讼之王”的诉讼价值观。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要求案件主审人和合议庭庭前一定要认真阅卷,开庭时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并且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提出的质疑充分分析,慎重认证,确保据以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注意深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注意了解案件的由来和侦破过程,并且让侦查部门出具正式材料,以利于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 4、实行异地审判。职务犯罪的被告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大多都是有职有权,关系网较深的人员,对他们的调查本就艰难,何况要处理他们,就更加困难且阻力重重了。想要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就不得不考虑到在本地区提起公诉、审判会否受到各种压力的阻挠甚至是地方领导的粗暴干涉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将案件快速侦查完毕后即交由异地公诉、审判,就能将上述这些干扰减小到最低的程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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