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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荒地起纠纷 “武力解决”11人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5-10 15:24:55
本网讯(易灿)
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韦家振等11人赔偿原告韦如年各项经济损失共6010.78元(每人负担464.35元)。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日上午8时许,原告及其家人在与被告韦家振发生争议的一块荒地上种植甘蔗。为阻止原告在争议地上种植甘蔗,韦家振等11名被告相继赶到到现场进行阻挠,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斗。在争斗扭打过程中,原告被对方打伤。当天中午,原告被送往都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同年4月20日,原告伤愈出院,共开支医疗费7457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韦家振等11名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838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被告之间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要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本案原、被告双方采取打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对此,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韦家振等11名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韦如年本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即韦家振等11名被告承担6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己承担40%的民事责任。因韦家振等11个被告当天都参与了争斗,且没有证据证实具体是谁打伤了原,故韦家振等11个被告应当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并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确定原告韦如年的各项损失为共计10017.96元。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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