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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起纠纷 法官执行和解皆欢喜
发布时间:2013-05-09 08:50:42


     本网讯(廖毅)   2013年5月7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和解一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件。案件的和解执行,成功消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分歧,不仅得到了被执行人的配合与好评,同时也得到了申请人发自内心的感谢。

  廖瑞鑫原是龙胜各自治县人民医院职工,2009年8月被确定患有职业病,2010年3月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24日经医治无效死亡。廖瑞鑫在职期间,龙胜各自治县人民医院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廖瑞鑫的家属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龙胜各自治县人民医院应当及时支付廖瑞鑫的安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给其家属,但龙胜各自治县人民医院以廖瑞鑫生前尚欠有单位医疗费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协商未果,廖瑞鑫的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0月8日,龙胜各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龙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龙胜各自治县人民医院向廖瑞鑫的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龙胜各自治县人民医院并未按时履行,遂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们第一时间来到医院了解情况。经过一番沟通交流,执行法官得知医院并非拒不履行义务,而是因申请人一方人数较多,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申请人协商一致后再来领取钱款。而申请人一方彼此之间沟通不畅,导致申请人误以为医院存在拖延推诿,借故不愿给付标的款。在一番耐心沟通后,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当面沟通交流,当即消除了双方彼此间存在的误会,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执行法官们踏实严谨的办案作风和真诚为民的执行精神深深打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一方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的主张,被执行人龙胜各自治县人民医院现已全额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这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件得以圆满和解执行,案件的和解不仅充分体现了龙胜法院将“和谐执行”与“人性化执行”理念融入实际工作中办案理念,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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