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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05-09 10:36:02


     本网讯(李夏 李江涛)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相“栽花”,融洽和谐、互帮互助,遇事托上一把,往往能传递一丝浓浓的暖意。但是往往也会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互相“种刺”,引发矛盾。5月8日,一起因相邻道路通行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在广西藤县法院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得以成功化解。

    居住在藤县象棋镇的原告孙德林与被告蒙小燕本是叔侄媳关系,两家相邻而居。因道路通行问题,原告与被告母亲产生矛盾。2012年9月10日16时许,在原告房屋附近,原告与被告母亲及其弟弟因道路通行问题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担潲草经过该处时,也上前参与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蒙小燕先用手抓住原告孙德林的右肩膀,孙德林随即还手,后双方相互殴打、争吵至公安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双方才停止争吵。事后,原、被告双方身体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双方为此也各自到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公安机关以双方相互斗殴,触犯治安管理法为由,对双方各罚款200元。该案发生后,村委、派出所及双方亲戚多次对二人进行调解均未果。原告遂到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蒙小燕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275元。

    在立案审查阶段,立案法官亦对原告多次进行劝解,希望他能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但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蒙小燕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要求孙德林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通过与原、被告双方接触、交谈,到案发地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本案的公安卷宗,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意识到本案虽因小事引发,且标的不大,但双方积怨已深,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判决了事的话,既不利于从深层次化解双方矛盾,又会给当事人的邻里关系带来长远伤害,为有利于两家今后能够融洽相处,办案法官决定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运用调解方式和平解决这起邻里打架纠纷。故在开庭审理的调解阶段,主审法官采用分开调解的方式,分别从原、被告的切身利益出发,阐明法理及利害关系,并以亲情为切入点,耐心对双方进行劝解。刚开始,双方对立情绪比较大,互不服气,互有敌意,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办案法官迎难而上,耐心说法,严肃地指出孙德林与蒙小燕的错误之处,对于道路通行纠纷,两人应当多沟通,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打架斗殴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只会使旧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出来了。经办案法官充满“人情味”的调解和说理,当事人双方的气顺了、火消了,理解多了、对立少了,由横眉冷对到逐渐缓和。

    经过办案法官耐心劝解,被告蒙小燕认识到自己打伤孙德林的过错,并同意赔偿孙德林的损失;原告孙德林也认识到自己对该案的发生与被告存在共同的过错责任,从而放弃要求被告全额赔付的诉讼请求。最后,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50元,并当庭全部付清。原、被告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原告孙德林也当庭拿到赔偿款,对法官连声称谢。

    【法官后语】

    在农村,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因为一句话、一件小事、一个小小的行为引起纠纷,如果当事人缺乏理智,轻则吵骂、打闹,重则打伤、打残,甚至致人丧命,而加害人在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时,则追悔莫及。因此,邻里之间要多一分理解,少一分误解;多一点和谐,少一点矛盾;要讲团结,讲风格,讲帮助,讲进步,做到利益面前多让步,困难面前多援助,处事不当多致谦,关系不和多改善,方能构建健康和睦的邻里关系,社会大家庭也才能更加和谐。

    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保证。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和谐社会不会凭空产生,大和谐要从小和谐做起,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共建共享。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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