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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火药枪构成犯罪
作者:端学锋 发布时间:2013-05-06 15:11:12
一、案情
被告人朱某,明知自己无配置枪支资格,擅自持有其父20年前收购废品偶然获取的火药枪在泰兴市蒋华镇唐港村伏某家门前的稻田里捕猎野鸡,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枪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对人体具有杀伤力。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朱某持有的长管火药枪1支。 二、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的长管火药枪1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未提出上诉。 三、评析 法官认为,被告人朱某系不符合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已收缴了被告人朱某持有的枪支,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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