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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天疯狂作案15起 云南“闷棍恶魔”一审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3-03-19 16:57:06


     本网讯(王瑶 李超)   以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在短短45天时间内,被告人杨会春专门选择背包女性疯狂抢劫15起。3月19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会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会春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采用先用钢筋将被害人打伤,再抢劫财物的办法,在隆阳区大肆进行抢劫,先后抢劫15次,至伤10人,抢劫财物共计1601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至8月3日,被告人杨会春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主城区,以背包独行女子为对象,采取先用钢筋、钢管将人打伤,后抢劫财物的方法大肆进行抢劫15次,共造成1人重伤、8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劫财物共计160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会春以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会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从本案的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杨会春在短短45天时间内,独自在保山市区选择背包女性疯狂抢劫十五起,均是以致命凶器打击他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劫取财物,共造成一人重伤、八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及被害人的财物损失,给隆阳城区造成了一段时间的恐慌,其抢劫次数频繁、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杨会春为非法获取财物,不计后果使用致命凶器打击反抗能力较低的女性,并在其中一次对携带三岁小孩的母亲实施暴力,而且是在被害人开家门时实施的,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同时,被告人杨会春曾因故意杀害其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重大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综上,被告人杨会春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对其判处死刑。被告人杨会春的辩护人提出杨会春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会春被抓获后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直至公安机关在其出租房查获了赃物才被迫交代了罪行,并且,在其供述中对实施手段及抢劫财物的内容也没有完全如实供述,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会春已将抢劫所得大部分退回给了被害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抢的部分财物确实已退还给了被害人,但事实上并不是被告人杨会春主动退回,而是公安机关在查获赃物后退赔给被害人的,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被告人杨会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经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法院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会春出租房查获的33655元人民币,作为赔偿款按比例支付给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会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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