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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作者:刘雅玲    发布时间:2013-04-28 13:58:45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某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时,遇行人张某在前方道路右侧同向行走通行,因陈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避让且所驾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导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受伤以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避让且所驾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肇事现场,被告人陈某待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来后将其身份证和车辆交其扣押,自己带领被害人家属到其家协调赔偿事宜。之后被告人陈某一直在逃,直至在广东省一个网吧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二、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应是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该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肇事现场,被告人陈某待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来后将其身份证和车辆交其扣押,自己带领被害人家属到其家协调赔偿事宜,之后被告人陈某才逃跑,不属离开肇事现场的情形,故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法律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表述为 “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表述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空间要素上,二者表述不尽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如本案),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逃逸行为,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主客观要素的前提下,还应当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一是有无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二是有无立即报警的行为,三是有无嫌疑人见发生了肇事,置他人劝阻于不顾,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明知发生了肇事,犯罪嫌疑人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较为妥当的表述应当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为逃避抢救义务、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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