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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调查:“花儿”为何不再红
作者:武文文 发布时间:2013-03-12 13:57:33
编者按:“三八”妇女节之际,女性的话题再次被集中关注。在各界大力提倡维护妇女权益的同时,另一个沉重的话题也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女性犯罪。
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既担负着家庭的重任,又面临工作的巨大压力,在接受教育、就业、收入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这些不平衡形成了潜在矛盾爆发点。一些女性法律意识淡薄,因琐事纠纷铸成大错;一些女性受不健康的社会思潮影响,贪慕虚荣,不惜践踏自己的生命、家庭、人格、尊严而走向犯罪;一些女性由情生事,盲从他人,遭受刑罚……她们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也引起了社会的反思——如何预防女性犯罪,让美丽不被玷污? 在人们的印象中,女性往往与“温顺、贤淑、善良”这些美好的字眼儿联系在一起。但是,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态势,有数据显示,女性犯罪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初期比较已增加了近10倍。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群体存在的问题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深远和巨大的,遏制女性犯罪应当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课题。 201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一审、二审案件中,女性参与犯罪的案件占比14.8%。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中院一审受理的普通案件被告均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型犯,其中女性占比已达21.5%。 进一步汇总分析,发现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为共同犯罪,占比高达75%;按人口成分划分,农村人口犯罪占比68.1%,城镇占比25.5%,外来人口占比6.4%;按照年龄分类,40岁以上的占51.1%,20岁至40岁占42.6%,20岁以下的占6.3%。按照案件类别分,女性犯罪以人身类和财产类为主,其中人身类占比57.5%,财产类占比42.5%。 通过上述比较,我市女性犯罪反映出四个特点——首先,女性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其次,农村妇女犯罪数量较城镇和外来人口明显偏高;第三,40岁以上的中年女性犯罪数量偏多;第四,人身类犯罪较财产类犯罪多,尤其是人身类犯罪中以故意伤害罪居多,占比32.5%。 探因求源 有因才有果,女性犯罪并非无源之水。结合数据和案件特点,法官分析了我市女性犯罪的原因。 ●依赖盲从 较男性而言,女性相对柔弱。很多女性由于经济上不独立,没有一技之长,习惯从属和依赖男性,易受感情牵制,易被他人利用,糊里糊涂或心甘情愿地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盗窃、诈骗、走私贩卖毒品等共同犯罪中成为从犯。 2012年案例统计共同犯罪数量占比高达75%可以充分证明这一情况。 ●斤斤计较 应当引起社会关注的是,女性犯罪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因邻里关系导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并且情况愈发严重。尤其是农村女性,此类犯罪数量更多。因为农村女性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家庭生活中,与邻里接触较多,闲言碎语、以讹传讹引发的摩擦很多。此外,产权不明晰导致的争地、争墙的纠纷也多如牛毛,难以调和。这些矛盾日久成疾演变为恶性事件的导火索。 在2012年的判例中有两起案件,当事人只因一次拌嘴就大打出手导致轻伤。当事人不但要在漫长的诉讼当中备受煎熬,有错的一方还极有可能受到刑罚,实在得不偿失。 ●因情生事 女性暴力型犯罪,往往是出于感情纠葛。她们有的是由于长期受到家暴又无法摆脱,感觉活着痛苦便对丈夫痛下杀手;有的是因为丈夫出轨,憎恨第三者而下手狠毒;还有的离异女性因为前夫的骚扰纠缠无法开始新的生活,在盛怒下犯了错。 在我市,仅2012年就因婚姻关系问题发生了五起女性暴力犯罪。在这样的案件里,女性既是施害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她们对现在的生活状况极度不满意,又无力改变,情绪一旦失控,往往采取极端方式而导致严重的后果,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金钱诱惑 中年女性犯罪率高的原因主要是这部分女性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工作压力大,加之不良思潮影响或金钱诱惑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在如今的农村,男劳动力多数外出打工,女性便成为家中的主力,压力极大。当靠务农不能满足自己对物质的需要,外出找工作又受到诸多限制时,便容易通过拐卖妇女儿童、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贩毒、性犯罪等手段来实现敛财的目的。另外,随着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增加和社会地位的提升,女性职务犯罪也已初露端倪。 ●社会教育 在秦皇岛市,20岁以下女性犯罪呈现多样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贩卖毒品、非法经营、组织卖淫等均有体现。由于教育缺失、家庭关怀不够,她们过早地进入了社会。由于缺乏明辨是非、自我管理的能力,一旦受到不良社会思想和风气的影响,她们很容易变得贪图享受,很容易被人误导、唆使和利用。而且,由于生理心理差异和社会观念的限制,青少年犯罪行为对女性的身体和精神的影响相对男性要大得多,重新步入社会时面对的压力也更大。 在2012年的判例中嫌疑人最小的年龄仅为16岁,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 用行动寻找解题钥匙 原本美丽的事物呈现出丑恶让人难以接受,也促人深切思考,预防女性犯罪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女性犯罪案件中故意伤害罪趋升,有些仅仅因为一句争吵就大打出手造成伤害,这说明她们头脑中缺乏法律这根弦。因此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还是必修的基础课程。 大量的女性参与共同犯罪反映出女性相对弱势、从属依赖性强、缺乏理性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社会当进一步完善女性权益保护和避免犯罪提前干预机制,把可能引起女性犯罪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法院可以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消除有些女性心中“夫为妻纲”的思想,不盲目听从自己丈夫或男朋友的指挥,有自己的主张和原则,面对不合法要求时,要理直气壮地说“不”。 如今,由于婚外情引发的婚姻纠纷甚至恶性事件也陡增了法官们的工作压力。对此,法院要保证合法、合情、合理地处理。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对于女性是受害方的,要给予更多感情上的关爱,做好案件答疑释法和稳定当事人情绪的工作,保证案结事了,真正地解决纠纷,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引发刑事犯罪案件。 当然,关怀教育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于那些执迷不悟、主观恶意的女性犯罪者只有诉诸法律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对那些好逸恶劳、追求奢侈享受、妄图牟取非法利益的女性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并通过广泛宣传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使那些在犯罪边缘或者抱有侥幸心理的人能望而却步、悬崖勒马。对那些诱导、组织妇女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要从严从重处罚,从而减少妇女因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掉入犯罪深渊的情况发生。 女性是家庭和社会的黏合剂,小家幸福则社会安康。为了和谐社会的稳步发展,预防和遏制女性犯罪是我们必须攻克的堡垒,让我们用行动去寻找那把解题的钥匙。 来源:
河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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