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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工程车撞死摩托车乘车人 赔偿获谅解
发布时间:2013-04-07 15:59:24


     本网讯(熊莺)   4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何德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被告人何德明系何军雇用的驾驶工程车司机。2012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何德明驾驶该工程车在剑桥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剑邑大桥中段时,与李元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李元兵受伤、摩托车乘车人陈芳(李元兵之母,1961年12月15日出生)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德明逃离了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元兵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被害人陈芳因交通肇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德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元兵负次要责任,陈芳不负事故责任。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何德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车主何军已赔偿了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车主何军自愿再赔偿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0元(此款已付了15000元,余款73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人何德明已赔偿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德明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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