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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死一伤 男子分期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29 08:51:21


     本网讯(毛亚丙)   一男子驾驶低速货车与一辆车摩托车发生碰撞酿造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不但不急时救人反而选择逃逸,但是,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分期赔偿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并有悔罪表现,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8月12日,卢先驾驶低速货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往朝东镇方向行驶。当日23时15分,行至县道43-14线19KM+500M路段时,与对向何季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何东)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季当场死亡、何东重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先驾车逃逸。次日,被告人卢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卢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分期赔偿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先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分期赔偿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先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有别于其他恶性较深的故意犯罪,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根据被告人卢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卢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根据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卢先系过失犯罪,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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