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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摩托车撞死行人后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4-28 14:47:13


     本网讯(朱银环)   4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斌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5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董斌峰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丰城市拖船镇往丰城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1786KM+100M处时,将行人邹华生撞倒,邹华生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邹华生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董斌峰负事故全部责任,邹华生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斌峰赔偿了被害人邹华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家属请求各级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斌峰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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