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民建房占用集体土地 村组维权胜诉
发布时间:2013-04-02 09:02:05


     本网讯(黄隆阳)   集体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月25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个人占用集体土地,引发纠纷,最后个人的请求被驳回。

  2012年7月,家住漯河市源汇区某村的张某因为自家建房占用了集体土地,该村村小组对张某建房违规占用集体土地一事进行处理,村小组集体决定拆除张某占用村组建房的一侧围墙。拆除后,张某不服,以该村干部刘某侵权为由诉至源汇区法院。刘某和部分村民以原告张某所建房屋侵占了村小组土地为由,进行了答辩。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土地纠纷且自家院墙被推倒造成的损失与刘某有因果关系。故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到这里告一段落,可是问题依然存在,在这里作者劝告张某,如果确属侵占了村组的集体用地,应及时的退赔集体,维护邻里之间的和谐。同时也好劝告刘某,村组是没有权利拆除违规建房的。作为基层村组织领导,更要有法律意识,如果一开始就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也不会发生本篇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