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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政府林改审查疏忽大意错发证被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12-11-07 09:58:14


     本网讯(通讯员 杨火才)   11月6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宣告一起林业登记行政诉讼案,依法撤销该县政府颁发的南丰县林证字[2006]第0408040012号林权证中关于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权登记。

    原告甘万祥、曾志仁、曾国财、曾国志、曾国发及第三人乐分龙均属南丰县白舍镇下甘村后园村小组村民。原告甘万祥,曾志仁,曾国财、曾国志、曾国发三兄弟父亲曾桃仔,第三人乐分龙父亲乐付发于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均在该村小组“总古”山场分得自留山,且相互连接。曾桃仔去世后,其自留山由原告曾国财、曾国志、曾国发三兄弟继承经营。乐付发去世后,其自留山由第三人乐分龙继承经营。2005年,被告南丰县人民政府在进行林权制度改革中,将原告及第三人经营的山林作联户处理,统一作为0362524040804MDYMSY00010号宗地进行林权登记,并在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中该宗地相邻宗地的公示中已明确标明该宗地为第三人乐分龙联户山。但被告于2006年4月12日在进行山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林权登记时,将该宗地的林权登记在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南丰县林证字[2006]第0408040012号林权证中,该宗地林权的权利人并未登记为原告与第三人联户,而是第三人。该宗地林权遂成为第三人一户所有。原告等人向被告提出登记错误,但被告未予更正。原告等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宗地的林权登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进行林改过程中,将原告与第三人联户共有的0362524040804MDYMSY00010号宗地的林权登记为第三人一户所有,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该宗地林权登记所依据的第三人家庭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自留山的林权依据,其将该宗地林权登载在颁发给第三人南丰县林证字[2006]第0408040012号林权证中的林业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而且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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