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部分农民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改变,农村离婚现象增多。这些离婚妇女再婚后很多没有分到新的土地,且原来的土地大多丧失。因此,离婚妇女主张新分土地纠纷,对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纠纷及原土地被征用后主张土地补偿款纠纷等大量涌现。在实践中,法院及相关部门对这些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标准不统一,既不利于对这些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这些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村男尊女卑的观念依然存在。农村往往以男方户主名义登记土地承包权归属,一旦夫妻离婚,对于承包土地处理方式是男方经营。对于自留地是按照户口进行分配,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被村里收回,即使未被收回,往往被男方占有。二是国家土地调整政策操作性不强,土地调整困难。国家实行土地30年不变政策,大部分村里没有闲置土地,离婚妇女主张新分土地受到村委拒绝。三是部分土地因国家建设或其它需要被征用而“升值”。现阶段,随着农村群众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减弱,大多主张离婚的妇女对原土地权属没做处理。过后,原土地被征用得到补偿,遂引起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
为此建议:一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对自留土地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进行协商处理,并把协商结果告知村委会,村委会按照此协议保留离婚妇女相关的土地权利,直至其获得新分到土地为止。二是建立户口与土地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离婚妇女户口迁出的,户口管理部门要及时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其原土地权属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离婚妇女在新入户地分土地时要开具原土地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收回其土地的证明。三是完善农村调整土地的操作程序。农村自治组织要在国家土地法律政策下,及时将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应收回的土地予以收回,并将这些土地用于新生儿和嫁入妇女的土地分配,定期解决土地调整问题。四是征用农村土地前,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权属登记。涉及征用离婚妇女原土地时,要核实土地权属。对于权属不清或如出现纠纷的,通过当事人协商或村民自治组织协调解决;对于未解决的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相关途径予以解决。五是建立对离婚妇女原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及新分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妇女在未分到新土地前其原土地被征用后如何补偿及补偿标准。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妇女涉及土地纠纷的判决标准要统一,避免引发涉土纠纷增多现象,有效保护离婚妇女涉及土地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