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鱼塘承包起纠纷闹上法庭,签订合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2-12-04 10:00:54


     本网讯(沈永雷 邱亮亮)   近日,怀远县法院包集法庭审理一起排除妨碍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对其承包的鱼塘使用权的侵害,但是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无效,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原告李想通过正常合法的招标途径顺利竞得李庄村60亩鱼塘3年的承包经营权,后李想与李庄村委会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尚未支付承包费。但是鱼塘先前的承包人陈林在其与李庄村委会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期满后,经李庄村委会通知无故未参加鱼塘承包的竞标,依然占有使用鱼塘,并拒绝李想正常行使鱼塘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李想将被告陈林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鱼塘承包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畴,因此其有关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也即属于他物权。法庭查明该村的60亩鱼塘的所有权实际属于李庄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李庄村委会与李想签订的合同对该鱼塘承包经营权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并且法庭进一步查明对鱼塘承包经营权转让虽然经第三村民小组部分村民代表的表决同意,但表决通过的村民代表人数未达到法律的有效人数,违反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该合同的签订违背了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要件,因此原告李想没有取得该鱼塘的承包经营权。

    于是,法庭依法认定原告与李庄村委会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