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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小纠纷互不相让 闹上法庭损财事方休
发布时间:2013-03-27 10:33:22
本网讯(通讯员 覃小艳)
妻子与邻居发生口角,男子便往他人家房顶扔石头,杂碎他人家瓦片,邻居忍无可忍打伤男子。近日,广西田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善艺赔偿原告陈国猛各项经济损失4758.68元。
2012年2月3日18点50分左右,李善艺李善艺与妻子谢利梅在家里烤火。突然,有人扔石头到李善艺家房顶,李善艺认为是陈国猛所为。约十分钟后,陈国猛走过李善艺家门前,李善艺便从家里抓起一根扁担冲向陈国猛,朝陈国猛颈部击打一下,打中陈国猛的左耳。之后,陈国猛被家人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耳屏软组织挫裂伤。同月10日,陈国猛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门诊巩固治疗,不适随诊,全休10日。住院期间,陈国猛共开支医疗费3568.2元。 李善艺辩称:他并非无故殴打陈国猛。在2011年,因两家人修补家门前的路面发生矛盾,关系一直不好,2月2日中午陈国猛妻子与其妻子发生口角,故陈国猛故意往他家房顶扔石头,砸碎他家房屋的瓦片。之后,陈国猛又到他家门口叫骂,忍无可忍的他才殴打陈国猛。纠纷是陈国猛先挑起的,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陈国猛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他只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而不应承担陈国猛的全部损失。陈国猛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高出部分他不同意赔偿。 经法医鉴定,陈国猛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同年5月23日,陈国猛向本院起诉,请求李善艺赔偿医疗费3568.2元,误工费87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交通费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7778.68元。庭审期间,陈国猛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善艺李善艺殴打陈国猛陈国猛致伤,其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陈国猛陈国猛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2011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陈国猛陈国猛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568.2元,误工费870.48元[15840元/年÷365天×(8天+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40元×8天);陈国猛陈国猛主张交通费20元,由于陈国猛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合计4758.68元。陈国猛陈国猛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善艺李善艺提出陈国猛先往其房顶扔石头,李善艺忍无可忍才殴打陈国猛陈国猛的辩解,因李善艺没有提供充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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