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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致患者死亡 家属获赔4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3-12 13:40:00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伟 董静)   医院在未对患者病情进行确诊的情况下对其实施高危手术,使一安阳男子因普通疾病丧生。患者家属依法维权后获赔49万余元。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依法判决两家医院共同赔偿李强第一顺序继承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3689.39元。

     2011年3月,安阳男子李强(化名)因腹胀到安阳某医院就诊,该院经过检查后初步诊断其所患病症为“阻塞性黄疸、胰头癌”。随后,该院协同河南某省级医院会诊,会诊中其他指标显示李强所患病症为“胆管下段癌”,但因李强曾因既往病史导致腹腔粘连,手术区域失去正常解剖形态特征,因此无法做切片手术进行确诊。

随后,两家医院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了“剖腹探查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并对切除物进行检验后发现,李强手术切除的组织为“炎症”而非“癌变细胞”。手术后,李强出现了出血、胃功能障碍等症状。2011年5月7日,李强因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被告安阳某医院及河南省某医院(医师)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作出的临床诊断不足,造成误诊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个鲜活的生命因为普通疾病而永远离开了他的亲人,这给患者家属带来极大的身心打击。为给李强讨回公道,李强家人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安阳某医院和河南某医院的误诊是导致李强死亡的主要因素,两医院应共同承担90%的连带赔偿责任。李强因自身疾病等不利因素与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因素,承担1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两家医院共同赔偿李强第一顺序继承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3689.39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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