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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打官司怠于举证或面临训诫或罚款
发布时间:2013-04-25 13:35:36


     本网讯(王义善 姚晓黎)   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没有充足的理由又提出新证据,法院虽然认可了该证据,但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甚至罚款。

    2013年3月2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原告罗锋与被告徐少林于2011年10月份开始合伙承建一个工程。2012年8月,两人因合伙账目不清发生矛盾,2012年12月,该工程经验收竣工。2013年3月25日,原告罗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少林返还其多垫付的工程款45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在2013年3月27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写明原、被告方应当于2013年4月19日前向法院提交证据,并载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4月19日就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进行了举证质证,但因为双方在矛盾发生后没有对相关账目进行结算,各自提供的票据又非常凌乱,法庭没有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

    4月22日,被告找到承办法官,提出还有几份证据在19日那天没有出示,如不在宣判前赶快弥补先前的举证失误,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对其明显不利。在充分听取了被告的逾期举证理由后,法官认为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确实与案件的审理存在利害关系,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查清案件事实,最终给予了被告补充举证的机会。

    因此,法院再次安排开庭,组织双方对被告新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但鉴于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法官依法对被告当庭予以了训诫处罚。

    安福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刘龙泉表示,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可以降低司法成本、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有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本案中,由于被告逾期提供证据,案件需要重新开庭审理,造成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浪费,也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不便。

    据了解,原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

    最为常见的是当事人实施“证据突袭”,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突然袭击,甚至故意在庭审结束后再提出新的证据,或者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中提出证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损害了诉讼公平和司法公正。

    而对于当事人实施的“证据突袭”,对方当事人就必须再花时间收集对抗证据、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效率。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因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根本上保证每一方当事人能够就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及辩论,防止在庭审中受到对方的突然袭击,也防止了当事人有证据故意不及时提交,通过随时提交新证据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也能尽量通过一次开庭和集中审理来提高诉讼效率。

    法官介绍,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这是对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进行情况,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如何界定“及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官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具体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对于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不能提供证据的,新民诉法赋予当事人救济措施。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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