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39岁的彭小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彭小妹不思悔改,再次贩卖毒品,结果再一次将自己投进了牢笼。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以彭小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彭小妹向陆建城(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钱购买毒品海洛因2.9克,并通过桂L06500客车从百色托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韦某旭(另案处理),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将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车站领取毒品的韦某旭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8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韦某旭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小妹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彭小妹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小妹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