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日前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土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邓玉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5日11时许,吸毒人员谢北虎以人民币80元从被告人周土木、邓玉旦处购买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后,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黄龙村吸食时被贵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吸毒人员谢北虎被抓获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民警抓捕被告人周土木、邓玉旦。同日15时许,吸毒人员谢北虎联系被告人周土木、邓玉旦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周土木、邓玉旦在覃塘区樟木乡振南村加油站附近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净重0.1克的三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谢北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净重0.07克的二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木美时,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周土木、邓玉旦,并从被告人邓玉旦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2克。另查明,公安机关是在查明被告人周土木涉嫌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周土木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土木、邓玉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指认现场、赃款和毒品照片、称量毒品照片及记录、提取记录、情况说明、毒品收条、指认被盗摩托车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尿液检测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谢北虎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土木、邓玉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土木、邓玉旦犯贩卖毒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犯罪时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邓玉旦的作用相对被告人周土木小,可相对被告人周土木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