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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冰毒抵车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08 09:53:18
本网讯(曾辉明)
2012年3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勇多次乘坐租车司机许保根的出租车到樟树及本市新、老城区,并用冰毒折抵车费,累计五、六克。2012年9月份,许保根还先后三次从李勇手中购买冰毒,每次200元,共计1.2克。 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勇先后两次卖给李雪辉毒品。一次是300元六个麻果,另一次是400元六个麻果、0.1克冰毒。 2012年9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勇先后三次卖给刘俊毒品,一次是100元0.2克冰毒,一次是100元1个麻果,一次是100元0.2克冰毒。 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勇以300元的价卖给任超6个麻果。同年11月1日,任超向被告人李勇购买500元冰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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