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亚丙)
有道是“浪子回头金不换”,一男子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他应当知道做违法犯罪的事,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可他却多次从外地购回冰毒后向多名富川瑶族自治县吸毒人员贩卖,害人又害己。为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石龙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石龙从外地购回冰毒后将冰毒卖给富川瑶族自治县吸毒人员黄余、何唐剑、侯利吉、王伟升、朱结、罗健、廖贵丰、李量等人吸食。其中卖给黄余1小包、何唐剑7小包、侯利吉1小包、王伟升4小包、朱结1小包、罗健4小包、廖贵丰2小包、李量2小包。卖给岑醇蓬K粉1次1小包。同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何石龙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景园宾馆门口前与侯利吉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何石龙车上缴获冰毒10小包、K粉2小包;从侯利吉身上缴获冰毒1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石龙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何石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