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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4.7万瓶 河南男子获刑二年罚金13万
发布时间:2013-04-23 10:04:10
南阳宛城区法院审理生产销售假药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案
本网讯(冀天福 朱虹)
4月1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案并当庭作出了宣判,被告人孙同宾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0元。被告人栗守勤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孙同宾在南阳市桑园路485巷的租房内,使用从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购买的葡萄糖注射液,私自加工、制造标示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后,分别向南阳市建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30700瓶,向南阳市行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16760瓶,共计销售金额208824元。期间,孙同宾同被告人栗守勤商议后,孙同宾将从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取得的8张购买葡萄糖注射液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栗守勤,由栗守勤卖给张海永等人,张海永等人将上述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南阳市永康医药公司抵扣税款。经查,上述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114871.84元。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孙同宾到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投案。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同宾将购买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的葡萄糖注射液加工后,假冒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08824元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同宾又伙同被告人栗守勤将购买葡萄糖注射液获得的八张票面额总额为114871.8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孙同宾生产药品没有掺假、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在制造、销售假药的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孙同宾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栗守勤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栗守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同宾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0元。二、被告人栗守勤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场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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