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崇耀 莫芬)
广西南丹一男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因表现良好曾获减刑,但出狱后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终再受牢狱之困。2013年2月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曹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6月11日14时许,曹明在南丹县大厂镇巴里下区原荣华饭店斜对面的人行道上,贩卖毒品2小包给吸毒人员陆山,获款100元。两人交易完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陆山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从曹明身上缴获一些毒品。经称量,从陆山缴获的毒品净重0.3克,从曹明身上缴获的毒品净重12.3克。经河池市公安局鉴定,从曹明、陆山身上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曹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获减刑2年,201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明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且查获其已贩卖和其携带的毒品共12.6克,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曹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贩卖毒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