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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建房妨碍祖坟 殴同村同姓村民一死一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16 08:51:10


     本网讯(赵子钦)   广西浦北县寨圩镇大江口村同村同姓一伙村民认为对方一伙村民建房可能使自家祖坟坍塌而与对方发生矛盾,经村委干部调解后因对方不执行调解协议便将对方一人殴死,一人殴伤。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减轻判处四名被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罚。

    浦北县寨圩镇大江口村村民卫俊君、卫发树、卫俊文和卫俊耀因建房与同村村民卫壮飞、卫立文、卫祖诚、卫祖忠等人的祖坟相邻,卫壮飞、卫立文等人认为建房可能使祖坟坍塌,双方协商未果并发生纠纷,后经该村村委干部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卫俊君砌好挡泥墙以防止祖坟崩塌,但卫俊君等人未按约定履行协议。

    2012年2月2日早上,被告卫立文组织被告卫壮飞、卫祖诚、卫祖忠等数十人来到被害人卫俊君、卫发树等人新建房屋处,要求停止施工并强行拆除建房的支撑木。被害人卫俊君、卫俊文进行阻拦,遭到卫壮飞、卫祖诚等人殴打,卫俊君被殴倒地昏迷,被告卫立文、卫祖忠等人冲上楼面对被害人卫发树进行殴打并致其右眼部位受伤。被害人卫俊君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6日死亡。法医鉴定结论认为,被害人卫俊君死于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所致左侧颞顶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的颅脑严重损伤;被害人卫发树的损害程度达轻伤。案发后,四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卫壮飞、卫立文、卫祖诚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中卫祖诚的作用相对较小;卫祖忠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卫祖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三被告虽投案但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本案被害方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法院决定对卫壮飞、卫立文、卫祖诚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卫祖忠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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