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国军)
同学之间因扔一个矿泉水瓶子产生纠纷,并约定地点摆场子斗殴,其中一方邀请了校外的社会无业青年帮忙。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9月16日18时许,东乡铜矿中学学生饶佳兵(已判刑)在教室扫地时将矿泉水瓶子从楼上扔下,与楼下扫地的学生魏政文引发口角。魏政文带人到饶佳兵的寝室和教室找饶佳兵未果,饶佳兵得知魏政文在找自己后,与铜矿学生何强(已判刑)等人也去找魏政文,双方相遇后,魏政文要求饶佳兵道歉,饶佳兵拒绝,与魏政文约定晚自习后在东乡铜矿休闲广场殴斗解决此事。当晚,饶佳兵邀集同学艾嘉威、王冲、胡兴辉等多人参与殴斗;何强邀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乐强和严志恩、胡福辉(二人已判刑)携带凶器参与殴斗;严志恩打电话叫徐波华(已判刑)送砍刀至斗殴地点。晚自习结束后,被告人乐强和严志恩、胡福辉、徐波华携带直刀、匕首随饶佳兵、何强和艾嘉威、王冲、胡兴辉等多人来到休闲广场,此时,魏政文亦纠集多名同学在此等候,看到饶佳兵等人过来便说“有本事下来”,严志恩见状说“就打那个说话的人”,并持砍刀冲向魏政文,被告人乐强和胡福辉、徐波华、何强、饶佳兵亦紧随其后冲向魏政文,严志恩用砍刀刀背砍魏政文肩背部,胡福辉持匕首刺中魏政文腹部,徐波华用未拔出刀刃的匕首柄捅魏政文背部,被告人乐强和何强用脚踢魏政文。后双方逃离现场。经鉴定,魏政文下腹部明显刺伤口致使结肠破裂、并致使右侧输尿管破裂,其损伤为重伤乙级。输尿管伤情评定为伤残八级,小肠伤情评定为伤残九级,结肠伤情评定为伤残九级。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乐强主动向东乡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乐强赔偿魏政文经济损失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强伙同他人因同校学生间不文明行为引起的矛盾,与他人约定时间、地点持械进行殴斗,在殴斗中致一人重伤,其行为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时未成年;主动向东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乐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乐强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乐强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被告人乐强适用缓刑。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