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有财)
同窗好友因琐事产生口角,一时冲动将同学打致重伤。因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后,被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12年4月30日,22岁的张某在巧家某高三年级补习班教室内,因挪动课桌一事与同学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打了张某一拳,张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跳刀将李某腰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6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持刀将李某杀伤,致李某安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本案系因琐事引发,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的判决。